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H 代 公告编号:2016-1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5,782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数量、
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现将调整详
情公告如下:
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具体调整
(一)对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前:
“2、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5,782 万元。
公司本次拟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除以本次发
行的发行底价,且不超过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给予董事会股份发行
一般授权事宜之日公司 A 股股票总数的 20%即 3,800 万股(含 3,800 万股)。最
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
他除权除息原因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
相应调整。”
调整后:
“2、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拟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董事会股份发行一般授权事宜之日公司 A 股股票总数的 20%即 3,800 万股
(含 3,8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
他除权除息原因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
相应调整。”
(二)对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前:
“5、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即 2015 年 12 月 22 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公司可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5、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3 月
9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38.36 元/股,该发行底价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
式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对发行数量、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的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二、经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具体内容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拟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董事会股份发行一般授权事宜之日公司 A 股股票总数的 20%即 3,800 万股
(含 3,8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
他除权除息原因引起公司股本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
相应调整。
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现金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等。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
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
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5、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3 月
9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38.36 元/股,该发行底价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
式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十二个月的限售
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45,782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艾普拉唑系列创新产品深度开发及产业化升级
1 45,000 45,000
项目
对丽珠单抗增资投资建设“治疗用抗体药物研
2 30,600 30,600
发与产业化建设项目”
3 长效微球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30,182 30,182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40,000 40,000
合计 145,782 145,782
注:“治疗用抗体药物研发与产业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 60,000 万元,公司拟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以增资形式向丽珠单抗投资 30,600 万元,健康元按原股
权比例对丽珠单抗同比例进行增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
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
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
金予以置换。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调
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
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