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6 年 2 月 3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16001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我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和解释并作补充披露。本公司根据贵会要求,对所涉及问题组织各相关中介机构核查、
讨论,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除非文中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一致。
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下列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具体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提出的具体问题
宋体(加粗或不加粗) 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不需要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需要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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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盛达集团锁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5,468 万元,
用于增资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借款银都矿业、上市公司偿还银行借款、上市公司整
合标的公司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
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盛达集团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
资金的筹集方式。3)募投项目进展,光大矿业大地矿、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
项目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完成的土地、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
及其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能如
期办毕的补救措施,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已到期或将
到期对募投项目的影响,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银都矿业银多金
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或审批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4)
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期限及还款计划。5)本次交易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资产评估中
是否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 7
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比例增加。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
问题三: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前实际控制人为赵满堂,本次交易后赵满堂及其一
致行动人盛达集团、三河华冠、赵庆持股比例增加,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不包括赵庆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 21
问题四:申请材料显示,光大矿业已取得大地采矿权、老盘道探矿权,赤峰金都已取
得白音查干采矿权、十地采矿权、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部分矿业权已到期
或将于 2016 年 4 月、6 月到期,评估值为 68,250.73 万元。标的资产目前处于前期准备
阶段,尚未开展采选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矿业权续期、探矿权转为采矿
权的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
式,不能如期办毕的补救措施。2)标的资产相关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立项、
环评、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办理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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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能按时投产的补救措
施。3)标的资产已经取得备案的矿业权的资源储量是否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取得备
案,尚未取得核查评审及备案的矿业权占比,及预计取得时间,部分矿业权未经储量
评审备案是否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
知》的相关规定。4)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以及《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四)项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4
问题五:申请材料显示,赤峰金都尚无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其中 16.8269 公
顷集体农用地,2012 年取得土地预审意见,另有 9.1145 公顷土地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
2015 年 5 月 7 日,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就光大矿业大地采矿权项目占用土地及补偿
安置事宜与付长义等签署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光大矿业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共
993.60 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占用耕地、林地、
天然牧草地等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要办理变更为
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如需,补充披露涉及的土地面积、办理进展及预计办
毕期限。2)标的资产目前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
产对应的评估价值、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承担方式,土地预审范围外用地权属证书的预计办毕期限,取得土地预审意见较长时
间办证仍无进展的原因,办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若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
完毕的补救措施。3)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协议、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署《征地
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产所涉土地办理向农牧民的征用手续等解决措施是否符合《土地
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土地使用相关诉
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5)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
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 40
问题六: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5 月,光大矿业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
元;2014 年 12 月,赤峰金都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以债转股的方
式出资;2014 年 12 月,盛达集团将其持有的赤峰金都 30%、2%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
赵庆、朱胜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6
问题七: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控制其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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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产;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 日与盛达集团、北京盛达签订资产托管协议,由上
市公司托管赤峰金都股权及三河华冠股权,托管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1 日至相关资产处
置承诺完毕。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述三河华冠股权是否继续托管,托
管内容是否有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补充披露金都矿
业、光大矿业是否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前次重组承诺,以及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的影响。3)结合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和矿业权情
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
竞争。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完善本次重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2
问题八:申请材料显示,在评估大地采矿权和老盘道背后探矿权时,主要产品价格以
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平均价格确定;评估十地采矿权时,主要产品价格以评估基准日前 5
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对于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确定主要产
品价格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3
问题九: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于大地采矿权、十地采矿权、白银查干采矿权评
估选取 8.5%折现率,对于老盘道背后探矿权采取 9.00%折现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
述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折现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 74
问题十:申请材料显示,目前有色金属开采行业基本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请你公司
结合市场需求、未来市场价格波动、每吨原矿采选成本构成情况、上市公司现有销售
渠道及专业人才储备等,补充披露未来按照 30 万吨/年预计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
矿权和十地采矿权所对应矿山未来收益的合理性,以及未来产量波动对光大矿业和赤
峰金都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6
问题十一:申请材料显示,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工信部 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布了《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请你公司结合标的资
产的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
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请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9
问题十二: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盛达集团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
价的选择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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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三: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事项;交易对方三河华冠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或核准事项具体为何事项,三河华冠通过本次交易取
得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需,补充披露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8
问题十四:申请材料显示,中民投为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向盛达集团购买的资产,
须纳入本次重组计算范围。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相关规定,将需要累计计算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按照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进行披
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0
问题十五:申请材料显示,赤峰金都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存在暂时闲置的固定资
产账面价值约 5160 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性质、闲置原因以
及是否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3
问题十六:申请材料显示,2008 年盛达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北京盛达与盛达集团的关系,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
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的比例,以及该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5
问题十七:申请材料显示,光大矿业矿产资源勘查业务采取外包模式,每年与合作方
签订工程合同、服务合同;赤峰金都将井巷工程外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按年度与其签订工程合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合作方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上述模
式是否符合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7
问题十八: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简
要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9
问题十九: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多处在建矿山及矿业权,由于标
的资产较多,公司将面临较高的资产整合及管理风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整合和管理
风险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1
问题二十: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7 月,明城矿业向盛达集团和赵满堂转让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2015 年 11 月,北京盛达将其持有的三河华冠的 68.00%的股权转让给
盛达实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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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十一:各方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交割义务的前提包括: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已经取得与相关转让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权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已经满足上述
条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5
问题二十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
毕且标的公司投产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投产当年),鉴于标的公司预计于 2017 年
投产,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
述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如 2017 年不能如期投产,对上述业绩补
偿是否构成影响,以及相应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8
问题二十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权、探矿权,评估中
是否已考虑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存在重复估值问题。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0
问题二十四:请你公司结合近期同类可比交易市盈率,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光大矿
业与赤峰金都价格是否合理。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1
问题二十五: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被摊薄。请你公司
对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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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盛达集团锁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5,468 万
元,用于增资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借款银都矿业、上市公司偿还银行借款、上市公
司整合标的公司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
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盛达集团认购募集配套资
金的资金的筹集方式。3)募投项目进展,光大矿业大地矿、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
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完成的土地、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
手续及其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
能如期办毕的补救措施,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已到期
或将到期对募投项目的影响,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银都矿业
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或审批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应土地使
用权。4)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期限及还款计划。5)本次交易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
资产评估中是否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对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进行了
调整,调整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3,848.45 万元,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具体
用途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增资光大矿业 21,048.00
其中:光大矿业大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 13,960.00
1 光大矿业 66kV 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 1,938.00
支付后续勘查支出及探转采费用 2,2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950.00
增资赤峰金都 32,920.00
其中: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 13,230.00
2
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 2,150.00
支付后续勘查支出及探转采费用 15,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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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 2,490.00
借款银都矿业 9,880.45
3
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9,880.45
4 上市公司偿还银行借款 20,000.00
5 上市公司整合标的公司及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6 支付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费用 5,000.00
合计 123,848.45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
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3,848.45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65,880.73 万元的 74.66%,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募集配套资金的用
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
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
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用途的第一、二、三项主要为标的资产
和公司在建项目建设;第四项为偿还银行借款,第五项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合计为 40,440.00 万元,占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的 32.65%,未超过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的 50%;第六项为本次并购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和信息披露费用。
综上,上述使用安排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
(二)盛达集团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1、盛达集团具有以自有资金全额认购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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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盛达集团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677,563.55 万元,其
中货币资金余额为 12,525.43 万元。
②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盛达集团已取得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213,070.02 万
元。
综上,盛达集团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能够以自有资金全额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
金 123,848.45 万元。
同时,关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盛达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
① 盛达集团将以现金认购盛达矿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现金出
资不超过 123,848.45 万元。
② 盛达集团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参与认购盛达矿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③ 盛达集团认购盛达矿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金或通过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筹集。
(三)募投项目进展,光大矿业大地矿、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
状态尚需完成的土地、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办理进展
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能如期办毕的补救
措施,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已到期或将到期对募投项
目的影响,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
利用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或审批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1、光大矿业大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需履行的程序
光大矿业大地矿区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审批及办理进展情况如下:
达产所需审批 相关审批办理进展
已经完成
2014 年 6 月 10 日取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14)71 号”《关于<内蒙
储量评审备案
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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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完成
2015 年 6 月 2 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环审[2015]42 号”《关于内
环评备案
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 30 万 t/a(1000t/d)银铅锌
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已经完成
取得采矿证 2015 年 9 月 24 日取得内蒙古国土厅核发的编号为 C1500002015093210139788
《采矿许可证》。
已经完成
2015 年 11 月 4 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经信投规字
项目立项
[2015]362 号”《关于核准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大地矿区银
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银铅锌矿石项目通知》。
正在进行
2013 年 8 月 1 日,内蒙古国土资源厅作出“内国土预审字[2013]125 号”《关
于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
用地手续 (1000 吨/日)银铅锌矿石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2015 年 5 月,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与相关村民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对光大矿业大地矿区上述预审范围内的土地予以征收。
目前上述土地正在进行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正在进行
工程规划批复 2015 年 11 月底已取得了克什克腾旗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初步意见。
环保等竣工验收 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进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 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
光大矿业大地矿区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预计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上述审批所涉费用将由光大矿业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
光大矿业合法持有大地矿区编号为 C1500002015093210139788 的《采矿许可证》,
并根据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按照相关法规及时有序的推进,并如期取得了项目立项、环
评等审批,其后续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2016 年 2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光大矿业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的函》,明确:光大矿业大地等项目属于克什克腾旗重点矿山开发项目,经
过企业多年勘查已经查明具有较高储量,企业前期准备充分,具备正式开采的条件。
光大矿业在相关矿山的勘查、探转采、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办理各项审批或备案
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前期审批手续进展顺利。为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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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对于光大矿业矿山建设项目所需各项审批或备案手续,克
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将积极安排相关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尽快为其办理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
其他所需经营资质,努力推进光大矿业早日达到生产状态。
光大矿业大地矿区预计于 2017 年 1 月投产,为确保项目如期投产,光大矿业将持
续跟踪积极敦促项目各项审批流程,对施工方予以施工进度奖励等措施推进项目进展。
如果光大矿业因未取得矿山建设审批手续而导致其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给上市公司带
来损失的,三河华冠已出具业绩补偿承诺:三河华冠将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措施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八)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2、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需履行的程序
赤峰金都十地采矿权矿区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审批及办理进展情况
如下:
达产所需审批 相关审批办理进展
已经完成
2013 年 9 月 18 日取得国土资源部“国土字储备字(2013)311 号”《关于<
储量评审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十地矿区银铅锌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证明》。
已经完成
2015 年 6 月 23 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内环审[2015]54 号”
环评备案
《关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银铅锌矿 30 万 t/a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
已经完成
取得采矿证 2015 年 8 月 10 日取得内蒙古国土厅核发的编号为 C1500002015083210139375
的《采矿许可证》。
已经完成
2015 年 10 月 22 日取得内蒙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内经信投规字
项目立项
[2015]349 号”《关于核准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
吨铅锌矿石建设项目的通知》。
正在进行
2012 年 6 月 21 日取得内蒙古国土厅作出“内国土预审字[2012]101 号”《关
用地手续
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铅锌矿石项目用地的预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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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土地正在进行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正在进行
工程规划批复 2015 年 11 月底取得了克什克腾旗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初步意见。
环保等竣工验收 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进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 待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
赤峰金都十地采矿权矿区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预
计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上述审批所涉费用将由赤峰金都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
赤峰金都合法持有十地采矿权矿区编号为 C1500002015083210139375 的《采矿许
可证》,并根据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按照相关法规及时有序的推进,并已经取得了项目立
项、环评等审批,其后续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2016 年 2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赤峰金都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的函》,明确:赤峰金都十地等项目属于克什克腾旗重点矿山开发项目,经
过企业多年勘查已经查明具有较高储量,企业前期准备充分,具备正式开采的条件。
赤峰金都在相关矿山的勘查、探转采、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办理各项审批或备案
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前期审批手续进展顺利。为支持企业发展,
促进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对于赤峰金都矿山建设项目所需各项审批或备案手续,克
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将积极安排相关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尽快为其办理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
其他所需经营资质,努力推进赤峰金都早日达到生产状态。
赤峰金都十地采矿权矿区预计于 2017 年 1 月投产,为确保项目如期投产,赤峰金
都将持续跟踪积极敦促项目各项审批流程,对施工方予以施工进度奖励等措施推进项
目进展。如果赤峰金都因未取得矿山建设审批手续而导致其无法实现承诺净利润给上
市公司带来损失的,盛达集团、赵庆已出具业绩补偿承诺:盛达集团、赵庆将以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措施详见重组报告书之 “第一节 本
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八)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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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已到期或将到期对募投项
目的影响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赤峰金都取得了官地探矿权到期延续后的《矿产资源勘查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赤峰金都下属十地外围探矿权已经提交了探矿权延续的申请,预计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延续后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十地外围探矿权的历史权属清晰,不存
在欠缴探矿权使用费的情形,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勘察单位依法勘查,符合办理探矿
权延续的主要条件,矿业权延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光大矿业下属老盘道背后探矿权正在根据内国土资字[2012]660 号文的规定进行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相关程序所涉探矿权分立、延续、探矿权转为
采矿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相关手续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地外围探矿权和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的延续及探转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分
析以及具体办理的时间规划详见本回复“问题四”之“(一)上述矿业权续期、探矿权
转为采矿权的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
用承担方式,不能如期办毕的补救措施”。
2016 年 2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光大矿业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的函》和《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赤峰金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函》,确认:光
大矿业、赤峰金都在相关矿山的勘查、探转采、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办理各项审
批或备案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前期审批手续进展顺利,盛达矿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我旗有关矿山资源开发的长期规划及相关规定,我旗将对本
次重组予以大力支持。
对于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的到期延续、转为采矿权,相关交易对方承诺,“本公司
/本人将促使标的公司及时办理其所属矿业权的到期延续手续,并保证其能够及时取得
延续后的矿业权证书;如因标的公司所属矿业权到期无法延续导致盛达矿业发生任何
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额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述矿业权的有效性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提,官地探矿权已经到期取
得了延续后的探矿权证书,十地外围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到期延续及转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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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事宜不存在法律障碍,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已经出具文件确认光大矿业和赤峰金
都审批手续进展顺利,将对本次重组予以大力支持,交易对方也已对相关事宜出具损
失补偿承诺,因此上述事宜不会对募投项目构成不利影响。
4、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或审批程序,是
否已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1)光大矿业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所涉相关资质或程序
2014 年 5 月,赤峰华晨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66kV 光大矿业变电站
新建工程初步设计》。赤峰华晨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编号为 A215005162 的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014 年 6 月 6 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作出了“赤电发策
[2014]170 号”《国网赤峰供电公司关于 66kV 光大矿业变电站新建工程接入系统方案审
查意见的批复》。
2014 年 9 月 5 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作出了“赤电发策
[2014]264 号”《国网赤峰供电公司关于 66kV 光大矿业变电站新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意
见的批复》。
2016 年 2 月 26 日,克什克腾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克经信字(2016)18 号《关
于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地矿区采选项目配套电力系统工程(66kV 变电站)
建设项目备案通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的规定,100kV 以上的输变
电工程方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本项目为 100kV 以下(66kV 变电站将电压降
为 10kV)且投资规模较小,无需进行环评审批。
光大矿业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所需土地均在大地 30 万吨采选项目用地范围内,
不涉及新增用地。
对于本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光大矿业将委托具有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建设
施工单位进行。
(2)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所涉相关资质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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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作出了《赤峰金都矿场 66kV 变电站工程
初步设计》。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持有证书编号为 A141002300 的《工程设计资
质证书》。
2013 年 8 月 22 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作出了“赤电发策
[2013]311 号”《国网赤峰供电公司关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66 千伏变电站接入系统
方案的通知》。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赤峰供电公司作出了“赤电发
策[2013]407 号”《国网赤峰供电公司关于 66kV 金都矿业变电站新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
意见的批复》。
2016 年 2 月 26 日,克什克腾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克经信字(2016)19 号《关
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矿区采选项目配套电力系统工程(66kV 变电站)建设项
目备案通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的规定,100kV 以上的输变
电工程方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本项目为 100kV 以下(66kV 变电站将电压降
为 10kV)且投资规模较小,无需进行环评审批。
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所需土地均在十地 30 万吨采选项目用地范围内,
不涉及新增用地。
对于本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赤峰金都将委托具有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建设
施工单位进行。
综上所述,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由具有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
质的机构设计方案,并将委托具有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取得
了电力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无需进行环评审批,所需土地均在原土地范围内,无新增建设用地。
5、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或审批程序,是否已
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系其 2010 年进行的 1000t/d 改扩建项目的
附属工程,相关审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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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3 日,克什克腾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克经信字(2016)22 号”《关
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通知》,银都矿业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完成了项目立项备案。立项备案通知显示,本项目
在银都矿业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原矿区内建设,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建设不
涉及新增用地。
2016 年 3 月 8 日,克什克腾旗环境保护局作出“克环审字[2016]4 号”《关于内蒙
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同意按照环评报告所述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地点进行建设。
对于本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银都矿业将委托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建设
施工单位进行。
综上所述,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已经取得了立项、环评等审批,
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将委托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
工。
(四)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期限及还款计划
1、盛达矿业拟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银都矿业货币资金余额为 4,379.86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银都矿业货币资金用途如下:
银都矿业并非为盛达矿业全资子公司,自银都矿业实现借壳上市以来盛达矿业绝
大部分现金流来源于银都矿业分红,以支撑上市公司正常运营及偿还银行借款等资金
需要;同时,银都矿业少数股东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
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分红的需求。因此,为了满足银都矿业各股东利益,银
都矿业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主要用于现金分红。
银都矿业进行上述现金分红后无足够货币资金进行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
目,上市公司为支持银都矿业的发展,同时体现上市公司作为银都矿业大股东的地位
和作用,上市公司拟为银都矿业提供借款。
根据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与银都矿业签署的《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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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借款协议》,上市公司拟为银都矿业借款 11,500.00 万
元,用于银都矿业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对银都矿业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投资
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资金需求为 9,880.45
万元,据此上市公司与银都矿业签署了补充协议,调整后上市公司拟为银都矿业借款
9,880.45 万元。
2、借款银都矿业的期限及还款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与银都矿业签署的《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之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拟为银都矿业提供借款 9,880.45 万元,
银都矿业按季度支付利息,且银都矿业需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次借款
本金。
(五)本次交易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资产评估中是否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评估中考虑了开发
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本性支出。主要参考其对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
案等分析确定了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根据《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10)》,矿业权评估中,一般假定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固定
资产投资亦不考虑利息等;流动资金按: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矿业权价
值是建立在此假设条件下的公平的市场价值,不受资金来源影响。
因此本次矿业权评估预测现金流未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也未考虑其带来的收
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2、盛达集团以自有资金全额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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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大矿业大地矿、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按照
相关法规及时有序的推进,已经取得了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其后续审批不存在法律
障碍,如不能按期办毕,交易对方将通过业绩承诺进行补偿。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由具有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方案,并将委托具有电力工程
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取得了电力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和项目
立项,依法无需进行环评手续;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已经取得了立项、
环评等审批,将委托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上述项目均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官地探矿权已经完成到期延续手续并取得了新的探矿权证,对募投项目无重大影
响;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十地外围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无法律障碍,
不会对募投项目构成不利影响。
4、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明确合理,具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5、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资产评估中未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2、盛达集团以自有资金全额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合法、合规。
3、光大矿业大地矿、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按照
相关法规及时有序的推进,已经取得了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其后续审批不存在法律
障碍,如不能按期办毕,交易对方将通过业绩承诺进行补偿。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由具有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方案,并将委托具有电力工程
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取得了电力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和项目
立项,依法无需进行环评手续;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已经取得了立项、
环评等审批,将委托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上述项目均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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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地探矿权已经完成到期延续手续并取得了新的探矿权证,对募投项目无重大影
响;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十地外围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无法律障碍,
不会对募投项目构成不利影响。
4、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明确合理,具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经核查,矿权评估师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资产评估中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影响。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安排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募投项目光大矿
业大地矿、赤峰金都十地矿 30 万吨采选项目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完成的土地、规划、验
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
毕时间;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等已到期或将到期对募投项
目的影响;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66kV 变电站新建项目、银都矿业银多金属矿尾矿综合
利用项目需要的相关资质或审批程序以及借款银都矿业的原因、期限及还款计划,公司
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之“(六)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用途及必要性”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盛达集团认购募集配套资金
的资金的筹集方式,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
募集配套资金”之“(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本次交易相关
采矿权和探矿权资产评估中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影响,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
六节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之“(五)董事会对光大
矿业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5、配套募集资金效益的分析”以及 “二、
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五)董事会对赤峰金都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
分析”之“5、配套募集资金效益的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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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比例增加。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
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
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赵满堂持有上
市公司 7,000.0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86%;盛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8,010.0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86%;三河华冠及赵庆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赵满堂于 2016 年 3 月补充提供了《关于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函》,承诺:“本人在
本次重组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
式进行转让,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
该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本人
基于本次交易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将承
担上述限售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盛达集团于 2016 年 3 月补充提供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在
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本次
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盛达集团基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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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将承担上述限售义务。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交易前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达集团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赵满堂、盛达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赵满堂、盛达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安排”之“(三)本
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安排”、“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七)股份锁定安排”、“第七节 本
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股
份锁定期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三: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前实际控制人为赵满堂,本次交易后赵满堂及其一
致行动人盛达集团、三河华冠、赵庆持股比例增加,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不包括赵庆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不包括赵庆的依据如下:
1、赵满堂独立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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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制权……(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四)投
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本次交易前,赵满堂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86%股份;盛达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赵
满堂)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5.86%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
人盛达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9.72%股份,赵满堂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盛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9.63%
股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赵满堂持有上市公司 11.10%股份,赵满堂及其一致
行动人盛达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0.73%股份,赵满堂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超过 30%,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盛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0.03%股
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赵满堂持有上市公司 9.67%股份,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
人盛达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9.70%股份,赵满堂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 30%,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即使在不考虑三河华冠、赵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下,无论是否考虑配套融资,赵满堂均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2、赵满堂在其与赵庆的一致行动关系处于主导地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
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
动人:……(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
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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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赵满堂与赵庆之一致行动关系系由于二者之间的父子关系,由此应合并计算其所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 2015 年 11 月,赵庆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确认与承诺函》,赵庆将在行使
盛达矿业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表决权时与赵满堂保持一致,并且在行使股东权利的其
他方面也与赵满堂采取一致行动。在赵满堂与赵庆的一致行动关系中,赵满堂处于主
导地位,对上市公司拥有最终的控制权。
3、赵庆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前,赵庆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赵庆持有上市公司
1,927.07 万股股份,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3.06%,考虑配套融资
情况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66%。本次交易完成后,赵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比较小,
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是否考虑赵庆及三河华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形,赵满堂均可独立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且,赵满堂与赵庆之一致行动关系
源于其父子关系,赵满堂在此种一致行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赵庆无法对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包括赵
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是否考虑赵庆及三河华冠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赵满堂均可以独立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且赵满堂与赵庆之
一致行动关系源于其父子关系,赵满堂在此种一致行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赵庆无法
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不包括赵庆。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赵庆及三河华冠持股上市公司的情
况下,赵满堂即可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且,赵满堂与赵庆之一致行动关系源于其
父子关系,赵满堂在此种一致行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赵庆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包括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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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之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以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不
构成借壳上市”之“(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四:申请材料显示,光大矿业已取得大地采矿权、老盘道探矿权,赤峰金都已取
得白音查干采矿权、十地采矿权、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部分矿业权已到期
或将于 2016 年 4 月、6 月到期,评估值为 68,250.73 万元。标的资产目前处于前期准
备阶段,尚未开展采选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矿业权续期、探矿权转为采
矿权的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
方式,不能如期办毕的补救措施。2)标的资产相关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立
项、环评、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办理进
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能按时投产的补
救措施。3)标的资产已经取得备案的矿业权的资源储量是否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取
得备案,尚未取得核查评审及备案的矿业权占比,及预计取得时间,部分矿业权未经
储量评审备案是否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4)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以
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四)项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上述矿业权续期、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办
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不能如期办毕的补救措施
1、探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和一般程序
(1)探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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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公开的《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未明确说明探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根据《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的申报材料体现的
探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有:①申请人合法拥有探矿权;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单位
实际勘查;③探矿权使用费用按时足额交纳。
(2)探矿权延续的一般程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公开的《探矿权延续办事
指南》的规定,赤峰市范围内的探矿权延续需先经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报内
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赤峰市国土局审核的办理时限为 13 个工作日,内
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办理时限为 27 个工作日。
2、采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和一般程序
(1)采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采
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上公开的《采
矿权延续办事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有:①在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②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开采储量;③不在规划禁采区;④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储证明;⑤编制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并签订责任书。
(2)采矿权延续的一般程序
根据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公开的《采矿权(金属)延续办事指南<行政许可>》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上公开的《采矿权延续办事指南》的规定,赤峰市范
围内的采矿权延续需先经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
批。其中,赤峰市国土局审核采矿权延续的办理时限为 13 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国
土资源厅审核采矿权延续的办理时限为 27 个工作日。
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的主要条件和一般程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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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时,应按照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在探矿
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1)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的主要条件
根据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内国土资字[2012]660 号”《关于非煤矿产探矿权申请部
分区块转采矿权、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内
国土资字[2012]660 号文”)的规定,办理首采地段转采后外围保留探矿权的主要条件
有:①矿业权人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深加工转化项目;矿业权人拟将建设的深加工转
化项目可与矿山开采项目同步达产;矿业权人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深加工转化项目的,
合作内容、方式应非常明确。②勘查项目全区完成普查及以上地质工作程度,且提交
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符合首采地段转采的勘查报告中要有专篇叙述首采地段外围
勘查区普查及以上地质工作情况和工程布置,且证实拟保留探矿权有进一步开展地质
工作的依据。③首采地段的资源储量必须达到中型规模下限以上。④首采地段开发利
用规模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资源整合政策,且要兼顾整体矿床的开发。
⑤首采地段外围分设的探矿权,下一勘查阶段应提高勘查工作级别。⑥申请人做出分
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的承诺。⑦分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得单独
设置采矿权,必须与首采地段进行整合。⑧申请人作出承诺,首采地段及外围探矿权
转采时,必须符合自治区及盟市下游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采选冶一体化。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上公开的《采
矿权新立办事指南》的规定,申请新立采矿权的主要条件有:①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②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符合经
批准的矿区范围;③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④
达到矿山最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要求,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
产建设规模要求;⑤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⑥属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⑦开发利用方案已经审查通
过。
(2)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的一般程序
根据内国土资字[2012]660 号文规定,首采地段转采后外围保留探矿权的的申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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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由探矿权人向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探矿权分立和首采地段先行转为采矿权外围
保留探矿权的申请,并附具符合上述条件的勘查报告,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固体
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专家对矿业权设置
方案进行评审,出具审查意见,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厅批准后,探矿权人按照批准
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按照新设采矿
权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分设的探矿权继续勘查的,勘查时限累计计算,并严格执
行不提高勘查级别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政策。
根据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公开的《采矿权(金属)新立办事指南<行政许可>》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上公开的《采矿权新立办事指南》的规定,赤峰市范
围内的采矿权新立(含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需先经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报内
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赤峰市国土局审核采矿权新立的办理时限为 13 个
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采矿权新立的办理时限为 27 个工作日。
4、光大矿业、赤峰金都矿业权延续及探转采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
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办理进展 相关费用
矿业权名称 到期日 预计办毕时间
情况 承担方
2026 年 9 月
大地采矿权 —— —— 光大矿业
24 日
探矿权分立预计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
完成;待探矿权分立完成后,对于已探
已递交探
明出储量的首采区进行探转采,预计不
老盘道背后探 2016 年 6 月 矿权分立
迟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采矿 光大矿业
矿权 30 日 为 2 个的申
许可证》;对于外围保留的探矿权履行延
请
续手续,预计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取
得延续后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正在准备
白音查干采矿 2016 年 4 月 2 办理采矿 预计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可取得延续后
赤峰金都
权 日 权延续登 的《采矿许可证》
记手续
2035 年 8 月
十地采矿权 —— —— 赤峰金都
10 日
十地外围探矿 2016 年 1 月 1 预计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可取得延续后
已经申请 赤峰金都
权 日 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官地探矿权 2017 年 12 月 —— —— 赤峰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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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5、光大矿业、赤峰金都矿业权延续及探转采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大地采矿权、十地采矿权距离到期日尚远,官地探矿权的矿业权证书 2015
年 12 月 21 日完成延续工作,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暂无需进行矿业权延续。
(2)老盘道背后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光大矿业已探明老盘道背后部分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拟将该区域探矿
权转为采矿权。对于该区域外围的探矿权,光大矿业拟申请保留探矿权。根据内国土
资字[2012]660 号文的规定,光大矿业拟采用如下步骤进行,相应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碍:
① 在 2016 年 5 月底前将现有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分立为两个探矿权,其中,拟设
立采矿权的首采区面积 2.29 平方公里,外围保留的探矿权勘查面积 31.38 平方公里。
光大矿业已经按照内国土资字[2012]660 号文的规定取得内蒙古国土厅作出的“内
国土资字[2015]643 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老盘道背后地区矿业权设置区
划的意见》,内蒙古国土厅正在办理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分立手续。
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目前的勘查阶段为勘探,拟转为采矿权部分的储量已经探明并
完成了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拟设立的采矿权资源主矿铜矿 107,886.81 吨,达到中型
规模下限 10 万吨以上,均符合内国土资字[2012]660 号文关于探矿权分立的相关规定。
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分立不存在法律障碍。
② 分立后的两个探矿权均将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到期。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光大矿业将在分立后的探矿权到期前 30 日前(即 2016 年 5 月底)向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延续申请。
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的历史权属清晰,不存在欠缴探矿权使用费的情形,委托具有
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依法勘查。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到期后延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③ 对于分立后拟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老盘道背后锡多
金属矿勘探)(首采区),光大矿业将立即进行申请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所涉的采矿权矿
区范围划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水资源利用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各项报告及各项报告的审批备案工作,同时组织上报探
转采所需各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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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土厅作出的“内国土资字[2015]643 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
老盘道背后地区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意见》确认老盘道背后矿区设置区划符合矿产资源
规划。老盘道背后矿区拟转为采矿权部分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
立采矿权的矿种;其资源储量和生产建设规模达到最低要求;光大矿业具有与矿山建
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不涉及国家出资勘查。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分立后首采
区转为采矿权不存在法律障碍,其采矿许可证预计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综上所述,老盘道背后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3)白音查干采矿权延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① 赤峰金都将在白音查干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延续申请;
② 白音查干采矿权矿区范围内还有可开采储量;
③ 白音查干矿区不在规划禁采区;
④ 赤峰金都将按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储证明;
⑤ 赤峰金都将按规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并签订责任书。
综上所述,白音查干采矿权符合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延续不存在法律障
碍。
(4)十地外围探矿权延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① 赤峰金都合法拥有十地外围探矿权;
② 十地外围探矿权由具备相应勘查资质的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实际勘查;
③ 赤峰金都按时足额交纳了十地外围探矿权使用费。
综上所述,十地外围探矿权符合办理探矿权延续的主要条件,延续不存在法律障
碍。
2016 年 2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光大矿业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的函》及《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赤峰金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函》,确认:光
大矿业、赤峰金都在相关矿山的勘查、探转采、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办理各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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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或备案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前期审批手续进展顺利,盛达矿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我旗有关矿山资源开发的长期规划及相关规定,我旗将对本
次重组予以大力支持。
如上所述,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的到期延续、转为采矿权等均不存在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矿业权的相关程序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相关交易对方作出承诺:本公司/本
人将促使标的公司及时办理其所属矿业权的到期延续手续,并保证其能够及时取得延
续后的矿业权证书;如因标的公司所属矿业权到期无法延续导致盛达矿业发生任何损
失,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额补偿责任。
上述承诺函作为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确认的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后续
实际情况发生触发上述承诺函履行的情况,盛达矿业或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均有权要求
本次交易对方履行承诺,若其不能履行,则有权据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其履行。
(二)标的资产相关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立项、环评、规划、验收、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
式,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能按时投产的补救措施
1、标的资产相关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主要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
资质,办理进展情况、相关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拥有 6 项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立项、环评、规划、
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主要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办理进展情况、相关
费用承担方式,预计办毕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下:
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情况 相关费用承
矿业权名称 预计办毕时间
已经取得 尚需取得 担方式
储量评审备案、 规划 2016.5.31
采矿权证、
大地采矿权 验收 2016.12.31 光大矿业
环评、
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6.12.31
环评 2016.9.30
老盘道背后探矿
储量评审备案 采矿权证 2016.12.31 光大矿业
权
立项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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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2017.3.30
验收 2017.9.30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7.9.30
立项 2016.5.31
储量评审备案、
规划 2016.5.31
白音查干采矿权 采矿权证、 赤峰金都
验收 2016.12.31
环评、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6.12.31
储量评审备案、 规划 2016.5.31
采矿权证、
十地采矿权 验收 2016.12.31 赤峰金都
环评、
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6.12.31
十地外围探矿权 矿产资源储量尚未探明,待储量探明后方可履行后续程序,暂
赤峰金都
官地探矿权 时无法预计投产时间。
2、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不能按时投产的补救措施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合法持有大地矿区、白音查干矿区、十地矿区、老盘道背后矿
区的《采矿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审
批流程按照相关法规及时有序的推进,其后续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地外围矿区和官地矿区尚未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其对应的十地外围探矿权采用
地质要素评序法进行评估。由于其勘查程度仍然相对较低,未达到办理立项、环评、
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阶段,后续办理相关费用将由赤峰金
都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将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2016 年 2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光大矿业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的函》和《关于支持盛达矿业与金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函》,明确:光大
矿业大地、老盘道背后等项目以及赤峰金都十地、白音查干等项目属于克什克腾旗人
民政府重点矿山开发项目,经过企业多年勘查已经查明具有较高储量,企业前期准备
充分,具备正式开采的条件。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在相关矿山的勘查、探转采、矿山
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办理各项审批或备案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前
期审批手续进展顺利。为支持企业发展,促进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对于光大矿业、
赤峰金都矿山建设项目所需各项审批或备案手续,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将积极安排相
关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尽快为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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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立项、环评、规划、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所需经营资质,
努力推进光大矿业、赤峰金都早日达到生产状态。
标的公司的各项矿业权将于上述预计日期正式投产,为确保项目如期投产,光大
矿业、赤峰金都将持续跟踪积极敦促项目各项审批流程,对施工方予以施工进度奖励
等措施推进项目进展。如果标的公司因未取得矿山建设审批手续而导致其无法实现承
诺净利润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的,交易对方已出具业绩补偿承诺,相关交易对方将以
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措施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八)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三)标的资产已经取得备案的矿业权的资源储量是否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取
得备案,尚未取得核查评审及备案的矿业权占比,及预计取得时间,部分矿业权未经
储量评审备案是否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评估值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矿业权 评审文号 评审备案文件 备案单位 评估值(万元) 占比
中矿联储评字 国土资储备字
1 大地采矿权 国土部 39,193.40 24.43%
[2014]20 号 (2014)71 号
老盘道背后 中矿联储评字 国土资储备字
2 国土部 43,171.07 26.91%
探矿权 [2013]60 号 (2013)322 号
中矿联储评字 国土字储备字
3 十地采矿权 国土部 53,011.16 33.04%
[2013]52 号 (2013)311 号
白音查干采 中矿联储评字 内国土资储备字
4 内蒙国土厅 7,717.97 4.81%
矿权 [2007]154 号 (2007)197 号
十地外围探 尚未形成具备开采经济意义的矿产资源储量,无
5 13,942.06 8.69%
矿权 需进行评审备案
尚未形成具备开采经济意义的矿产资源储量,无
6 官地探矿权 3,419.63 2.13%
需进行评审备案
根据《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6]166 号),“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
案”。
本次交易以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的矿业权(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勘查
程度较低,尚未形成具备开采经济意义的矿产资源储量,此类矿业权无需进行评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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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规
定。
本次交易以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矿业权包括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
十地采矿权、白音查干采矿权,均拥有一定规模且具备开采经济意义的矿产资源储量,
此类矿业权均已完成相应的资源储量评审,其中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十
地采矿权已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
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白音查干采矿权的储量已经取得北京中矿联咨询
中心出具的“中矿联储评字[2016]3 号”《<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白音查干矿区铅锌
银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目前正在办理国土资源部的备案
手续,预计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前完成,完成后将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
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鉴于白音查干的备案手续将于近
期完成,不存在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上述以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矿业权均尚未正式开展采选业务,相应矿产资源储
量在上述评审备案后未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取得评审备案。
(四)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以及《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四)项的有关规定
1、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属矿业权到期延续、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相关
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履行的相关审批均无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同时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作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
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正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续费用将由标的公司承担;如果不能
按期完成,将影响标的公司当期业绩,将会触发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故相关情形不
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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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如下:
“(二)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
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
股权应当为控股权。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
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 100%股权。光
大矿业和赤峰金都的历次出资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
情况,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
权应当为控股权”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均合法取得各自矿业权权属证书,各自所
属的矿业权延续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法律障碍;以收益法评估的矿业权——大地采
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十地采矿权、白音查干采矿权均已完成储量核查并取得评
审备案,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取得采矿权许可无法律障碍,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积极推进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具备相应的开采条件;以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的矿
业权——十地外围探矿权、官地探矿权尚未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待探明具有经济开采
价值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可进行正式开采。上述
标的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中“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
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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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四)项的规定的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
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光大矿业 100%股权、赤峰金都 100%股权。
经查阅标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声明
与承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
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标
的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或股份代持的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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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托管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同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标
的公司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
本次交易标的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均合法取得各自矿业权权属证书,各自所属的
矿业权延续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拥有多项银、铅、锌、铜、锡矿业权,相关矿业权已经开展项目
建设的前置审批程序,在预计时间内正式投产无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将增加上市公司
资源总量,扩大上市公司的生产规模,强化规模效应,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3)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银铅锌矿产的采选,子公司银都矿业已开采多年,后备资源
储量逐年降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拥有丰富的银铅锌等矿产资源且勘查前景乐观,
近年来持续开展勘查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合法拥有多项矿业权,相
关矿业权已经开展项目建设的前置审批程序,在预计时间内正式投产无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矿产资源储备量将大幅增加,为上市公司业务持续健
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将显著扩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综
合竞争力,增强规模效应,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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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1、三河华冠持有的光大矿业 100%股权;2、盛达
集团、赵庆、朱胜利合计持有的赤峰金都 100%股权。根据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资料、
相关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
及朱胜利持有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标的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
均合法取得各自矿业权权属证书,各自所属的矿业权延续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法律
障碍。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各方应相互配合,向标的资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标的资产变更至上市公司
名下的有关手续及其他必要的资产过户手续;标的资产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
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手续。
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资产所涉矿业权续期、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推进,不
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费用由标的资产各自承担,针对上述矿业权相关程序不能如期办毕
的风险,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标的资产相关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立项、环评、规划、验收、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正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推进,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费用由标的资产各自承担,如标的资产不能按时投产,交易对方已出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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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补偿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中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十地采矿权、十地外围探
矿权、官地探矿权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形均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
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白音查干采矿权的储量正在办理国土资源部
的备案手续,预计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前完成,完成后将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
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鉴于白音查干的备案手续将
于近期完成,不存在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中已探明储量的矿业权均尚未正式开展采选业务,相应矿产资源储量在上
述评审备案后未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取得评审备案。
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以及《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四)项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
标的资产所涉矿业权续期、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推进,不
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费用由标的资产各自承担,针对上述矿业权相关程序不能如期办毕
的风险,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标的资产相关矿业权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取得的立项、环评、规划、验收、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审批或备案手续及其他经营资质正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推进,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费用由标的资产各自承担,如标的资产不能按时投产,交易对方已出具业
绩补偿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中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十地采矿权、十地外围探
矿权、官地探矿权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形均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
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白音查干采矿权的储量正在办理国土资源部
的备案手续,预计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前完成,完成后将符合《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
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鉴于白音查干的备案手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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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近期完成,不存在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中已探明储量的矿业权均尚未正式开展采选业务,相应矿产资源储量在上
述评审备案后未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取得评审备案。
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以及《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四)项的有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
况”之“(四)矿业权情况”、“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四)矿业权情况”、新增
的“三、关于标的公司矿业权相关事宜的特别说明”、“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其适用意见、相关解答的规定”、“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
分析”增加的“四、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项”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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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申请材料显示,赤峰金都尚无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其中 16.8269
公顷集体农用地,2012 年取得土地预审意见,另有 9.1145 公顷土地未取得相关权属
证书;2015 年 5 月 7 日,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就光大矿业大地采矿权项目占用土地
及补偿安置事宜与付长义等签署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光大矿业现有房屋建筑
面积共 993.60 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占用耕地、
林地、天然牧草地等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要办理
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如需,补充披露涉及的土地面积、办理进展及
预计办毕期限。2)标的资产目前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资产对应的评估价值、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
费用的承担方式,土地预审范围外用地权属证书的预计办毕期限,取得土地预审意见
较长时间办证仍无进展的原因,办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若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的补救措施。3)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协议、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
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产所涉土地办理向农牧民的征用手续等解决措施是否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土地使
用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5)未取得土地
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上述占用耕地、林地、天然牧草地等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需要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如需,补充披露涉
及的土地面积、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
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
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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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
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矿产开采和工程建设需占用或
者征收、征用林地、草地的,需经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
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占用耕地、林地、天然牧草地的情形与《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需
要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的土地面积、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
期限如下:
(1)光大矿业需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土地已经取得内蒙古
国土厅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具体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合意村三地组炒米沟的灌木林
地 6.5587 公顷和其他林地 6.1671 公顷。
光大矿业正积极办理所占用土地的后续征地及出让手续,已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取
得土地预审意见,2015 年 6 月 2 日完成了项目的环评,2015 年 9 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2015 年 11 月完成了项目立项手续。目前,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已经与当地村民签署
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光大矿业已经启动了向国土、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的程序,预计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
变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赤峰金都需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土地包括 16.8269 公
顷已经取得内蒙古国土厅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的土地,具体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
镇集体农用地 16.8269 公顷,其中耕地(非基本农田)5.4923 公顷,林地 0.4370 公顷,
天然牧草地 10.8976 公顷;以及 9.1145 公顷在土地预审范围外占用的土地,包括林地
4.0113 公顷,天然牧草场 5.1032 公顷。
赤峰金都正积极办理所占用土地的后续征地及出让手续,已于 2012 年 6 月取得用
地预审意见,2015 年 6 月完成了项目的环评,2015 年 8 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15 年
10 月完成了项目立项手续,并且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 475.54 万元。赤峰金都已经启
动了向国土、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的程序,预计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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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变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书。
(二)标的资产目前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
产对应的评估价值、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承担方式,土地预审范围外用地权属证书的预计办毕期限,取得土地预审意见较长时
间办证仍无进展的原因,办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若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
完毕的补救措施
1、标的资产目前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对
应的评估价值、比例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均不存在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
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光大矿业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为征地补偿款,
相关无证房屋建筑物为其在大地矿区建设的 993.60 平方米临时建筑;赤峰金都与土地
使用权相关的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为占地补偿款,无房屋建筑物。
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第 1102 号《评估报告》和卓信大华
评报字(2015)第 1103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光大矿业及赤峰金
都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价值及占相应标的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比例均较低,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资产 账面净值 评估净值 占相应标的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比例
长期待摊费用 193.00 193.00 0.24%
光大矿业
房屋建筑物 97.34 76.64 0.095%
赤峰金都 长期待摊费用 484.84 484.84 0.57%
2、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一)上
述占用耕地、林地、天然牧草地等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需要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如需,补充披露涉及的土地面积、
办理进展及预计办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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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次交易对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的评估仅考虑了目前标的公司占地补偿费的
价值未考虑后续土地出让金的价值,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及相关税费将由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各自承担。如因上述土地所涉资产瑕疵发生或有
损失将由相关交易对方承担,相关交易对方已就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承诺。
光大矿业相关房屋建筑物曾作为前期探矿相关辅助用房,目前光大矿业取得了采
矿许可证,上述房屋转变为光大矿业采选建设辅助用房。待采选工程完工后,上述房
产中临时辅助用房将视情况拆除。上述拟保留房屋建筑物预计不迟于 2016 年底前取得
房产证,后续相关税费和因资产瑕疵发生的或有损失均由交易对方三河华冠承担。三
河华冠已就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承诺。
3、土地预审范围外用地权属证书的预计办毕期限,取得土地预审意见较长时间办
证仍无进展的原因
本次交易涉及的土地预审范围外的土地为赤峰金都 9.1145 公顷土地,光大矿业不
存在土地预审范围外的土地。
(1)土地预审范围外用地权属证书的预计办毕期限
根据赤峰金都股东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出具的承诺函,赤峰金都土地预审范
围外用地权属证书的预计办毕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取得土地预审意见较长时间办证仍无进展的原因
2012 年 6 月 21 日,内蒙古国土厅作出“内国土预审字[2012]101 号”《关于赤峰
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铅锌矿石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赤峰金都原计划在十地矿区申请小型规模矿山采矿权,并保留外围探矿权。在赤
峰金都申请小规模矿山采矿权期间,勘探发现该矿区外围具有较高资源储量,同时 2012
年 11 月 13 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内国土资字[2012]660 号”《关于非煤
矿产探矿权申请部分区块转采矿权、采矿权深部勘查及采矿权登记时限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首采地段的资源储量必须达到中型规模下限以上,才能保留其转采后外围
探矿权。为保留外围探矿权,赤峰金都决定继续进行勘探。勘探工作取得进展后,需
要重新编制勘探报告、划定矿区范围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探转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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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行后续勘探工作及重新办理中型矿山采矿权时间较长,赤峰金都 2015 年 8 月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于 2015 年 10 月完成了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立项批
复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此赤峰金都取得土地预审意见后较长时间仍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
4、上述土地办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若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的
补救措施
(1)上述土地办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光大矿业项目建设用地,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2013 年 8 月 1 日作出“内国土预
审字[2013]125 号”《关于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
年采选 30 万吨(1000 吨/日)银铅锌矿石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确认项目拟使用的
12.7258 公顷林地符合《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等要求。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已经就该项目用地与当地村民签署《征
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对于赤峰金都项目建设用地,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2012 年 6 月 21 日作出“内国土
预审字[2012]101 号”《关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铅锌矿石
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确认赤峰金都项目选址符合《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2020 年)》的要求。
根据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对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分别出具的证明:光大矿业/赤
峰金都矿山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已向我局正式提出矿山项目建设的农用地变更为国
有建设用地申请,我局将抓紧对光大矿业/赤峰金都用地(约 25.9414 公顷,具体以勘
测定界图为准)利用规划进行调整,千方百计落实光大矿业/赤峰金都用地指标,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为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征
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从鼓励投资、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考虑,光大矿业/赤
峰金都在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完毕前可继续使用且不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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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金都已向本局正式提出十地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银铅锌项目建设的用地申
请,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局正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为赤峰金都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手续,赤峰金都已经与被占地村民
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上述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2)上述土地办证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完毕的补救措施
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用地取得权属证书尚需一定时间,相关交易对方出具了《关
于光大矿业用地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及《关于赤峰金都用地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具体
内容如下:本公司/本人保证光大矿业/赤峰金都所属矿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正
在进行,相关征地事宜合法有序推进,预计相关土地将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赤峰金都使用的其他土地是其与土地使用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
协议并依约向土地使用权人及时足额支付费用,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本公司/
本人保证如因光大矿业/赤峰金都使用土地与土地使用权人发生纠纷、被土地主管部门
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对盛达矿业或标的公司由此所致的所有实际损
失承担及时、足额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上述承诺函作为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确认的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后续
实际情况发生触发上述承诺函履行的情况,盛达矿业或标的公司均有权要求其履行承
诺,如果相关交易对方不能履行,则有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承诺。
(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协议、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署《征地补偿安置
协议书》、房产所涉土地办理向农牧民的征用手续等解决措施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协议、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书》、房产所涉土地办理向农牧民的征用手续等解决措施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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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
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
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第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光大矿业土地征收相关情况
2012 年 8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作出了《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2009-2020 年)》(2012 年修),对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
2013 年 6 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内建规[2013]340 号”
《关于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银铅
锌矿石项目选址的批复》,同意大地矿区建设项目的选址。
2013 年 8 月 1 日,内蒙古国土资源厅作出“内国土预审字[2013]125 号”《关于内
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1000 吨/日)
银铅锌矿石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确认项目拟使用的 12.7258 公顷林地符合《克什克
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 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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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4 日,内蒙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内经信投规字[2015]36 号”
《关于核准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地矿区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
银铅锌矿石项目通知》,同意项目立项建设。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光大矿业的矿业权中大地采矿权项目已按照土地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进入征地阶段。2015 年 5 月 7 日,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就大地采矿权项目
占用土地及补偿安置事宜与付长义、霍宝庆、桑玉民、杨森、刘玉岐签署了《征地补偿
安置协议书》,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被征地人 征地面积(亩) 单价(元/亩) 总价(元)
1 付长义 38.632 10,110.00 390,569.52
2 霍宝庆 42.155 10,110.00 426,187.05
3 桑玉民 28.000 10,110.00 283,080.00
4 杨森 42.600 10,110.00 430,686.00
5 刘玉岐 39.500 10,110.00 399,345.00
合计 190.887 - 1,929,867.57
光大矿业已经向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上述土地情况如
下:
序号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规划用途 使用状态 面积(m2)
1 合意村三地组炒米沟 灌木林地 采场、尾矿库 部分使用 65,587.00
2 合意村三地组炒米沟 其他林地 选厂、尾矿库 未使用 61,671.00
注:上述第 1 项土地在探矿时已建设 993.6 ㎡的辅助用房等临时建筑。
基于前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等规定,光大矿业在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立项等程序后申请使用土地,
当地土地主管部门依职权履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3)赤峰金都土地补偿相关情况
2012 年 8 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作出了《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2020 年)》(2012 年修),对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2012 年 6 月 21 日,内蒙古国土厅作出“内国土预审字[2012]101 号”《关于赤峰
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铅锌矿石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确认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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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金都项目选址符合《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 年)》的要求。
2014 年 6 月 4 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内建规[2014]313 号”《关
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银铅锌矿石项目选址的批复》,
同意十地矿区项目选址位置。
2015 年 10 月 22 日,内蒙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内经信投规字[2015]349
号”《关于核准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银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铅锌矿石建设项目
的通知》,同意项目立项建设。
赤峰金都正在按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目前已经
启动了向国土、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的程序。基于前述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规定,赤
峰金都项目用地征用事宜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依职权履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
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同时兼顾项目的社会影响,赤峰金都已对前期开展矿产资源
勘探及项目初期建设占用的土地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 475.54 万元,赤峰金都上述矿
业生产占用土地不存在纠纷。
当地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但实际上主要为荒山荒坡,客观条件不适宜种植业、农
牧业等的发展,根据当地矿产资源情况,周边多为工矿企业。赤峰金都在项目选址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取得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项目选址的批复、项目立项批
复等的前提下,为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及项目初期建设占用了部分土地。赤峰金都向村
民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取得了被占土地村民的认可,增加了村民经济收入。赤峰金都向
被占用土地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并非征地行为,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前期支付的经济补偿,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正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
不存在法律障碍;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已就支持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办理相关用地
手续出具证明;本次交易的相关交易对方已经对光大矿业的土地、房产权属瑕疵以及
赤峰金都的土地可能造成的损失各自承诺进行补偿。因此,上述用地、房产办证事项
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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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土地的出让及证件办理等手续将继续由光大矿业及赤峰金
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如果相关手续不能如期完成,将影响相关项目的正常开工
建设和投产运行,进而影响交易对方承诺净利润的实现,并触发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因此相关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
①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拥有多项铅、锌、银、铜、锡矿业权,盛达矿业主要从事有色金
属矿采选。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扩大在铅、锌、银、铜、锡生产领域的经营规模,
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的铅、锌、银、铜、锡资源储量,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
交易符合国家鼓励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的产业政策。
②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
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③本次交易符合涉及土地的合规性分析
光大矿业、赤峰金都最近三年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并均取得了主管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标的资产所处国土主管部门确认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正在办理项目用地转为国有
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项目用地符合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证办
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现有占用土地在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前
可继续使用且不会被收回。相关交易对方同意如因标的资产使用土地与土地使用权人
发生纠纷或被土地主管部门处罚,将对盛达矿业由此所致的所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或
补偿责任。
据此,在标的资产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或相关各方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后,光大矿业
和赤峰金都正在使用的土地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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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关于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达矿业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交易不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光大矿业 100%股权、赤峰金都 100%股权。经查阅标的公
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关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
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均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
册资本均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法
律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或股份代持的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托管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同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标
的公司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
本次交易标的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均合法取得各自矿业权权属证书,各自所属的
矿业权延续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
规定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1、三河华冠持有的光大矿业 100%股权;2、盛达
集团、赵庆及朱胜利所持有的赤峰金都 100%股权。根据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资料、相
关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及
朱胜利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标的光大矿业和赤峰金
都均合法取得各自矿业权权属证书,各自所属的矿业权延续及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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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障碍。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各方应相互配合,向标的资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标的资产变更至上市公司
名下的有关手续及其他必要的资产过户手续;标的资产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
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手续。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
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土地使用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
响。
1、光大矿业相关诉讼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1 年,因光大矿业“开矿打洞排进林地碎石”以及“矿山道路运输”而占用和
损害王德军的林地,原告王德军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2011 年 11 月 21 日,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1)克民初
字第 1216 号的《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光大矿业赔偿原告王德军林木损
失款 35,340.00 元,驳回原告王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德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内
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年 12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
决光大矿业赔偿王德军经济损失人民币 47,736.00 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530,360.00
元。光大矿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申请再审期间,应人民法院要求,光大矿业将赔付款 530,360.00 元存入专项账户
并将该存折交由人民法院保管。
2013 年 12 月 12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申字第 1346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14 年 5 月 4 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再字第 1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上述诉讼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光大矿业已经应法院要求划拨
专项保证金,即使上述案件光大矿业败诉,也不会影响光大矿业的现金流,不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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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矿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诉讼所涉林地均非矿山生产建设核心用地,可替代性较
高,对光大矿业影响较小。三河华冠作出承诺:若上述案件败诉,三河华冠将承担由
光大矿业所需履行的赔偿义务以及由此给光大矿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故上述未决
诉讼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不会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光大矿业相关行政处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2013 年 4 月,草监局罚款
2013 年 4 月,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对光大矿业因探矿作业时未办理临时占
地手续处以罚款 0.50 万元。光大矿业缴纳了上述罚款,并通过退还用地的方式纠正了
临时占地行为。
2015 年 11 月,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光大矿业已经及时纠正
上述违规行为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经核查,该局认为光大矿业前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
社会性危害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述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4 年 8 月,林业局罚款
2014 年 8 月,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对光大矿业因探矿作业未及时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而处以罚款 1.00 万元。2014 年 8 月 25 日,光大矿业缴纳了该等罚款,并通过补办临时
占地手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2015 年 11 月,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出具《证明》:光大矿业已经及时纠正上述违规
行为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经核查,本局认为光大矿业的前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
危害性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述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光大矿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在受到行政主管机关处罚后均已履行相
应处罚并及时整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均已纠正,同时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均已出具证
明,确认光大矿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应处罚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因此,光大矿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不会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赤峰金都相关行政处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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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2 日,赤峰金都收到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克国土资执罚[2013]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峰金都违规占用集体土地 38,312.35 平方米建设选矿厂,责
令其退还违法违规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 19.16 万元。2013 年 8 月,赤峰金都缴纳了相
应罚款。
2015 年 11 月,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赤峰金都已向本局正式提出
十地铅锌矿年采选 30 万吨银铅锌项目建设的用地申请,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自治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局正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赤峰金都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
用、土地征收等手续,赤峰金都已经与被占地村民达成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现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从鼓励投资建设、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考虑,本局同意赤峰金都暂不履行行政处罚
中关于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的决定,维持被占用土地现状至赤峰金都取得该项目建设用
地使用权证书。本局认为赤峰金都前述情形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述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同时本次交易对方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出具相关承诺:如赤峰金都被土地主管
部门处罚,将对盛达矿业由此所致的所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赤峰金都在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已经足额缴纳了罚款,违法占用土地经主管机关
同意维持被占用土地现状至赤峰金都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相关主管机关
已经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述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并且交易对方已经出具承担损失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价值是建立在矿业权人在能够顺利获得探矿权及采矿权许可证且到期
后能够实现顺利延续、矿山在建设时能够顺利获得土地使用权、矿山建设及投资能够
按照可研报告或开发利用方案所设计程序顺利实现前提下进行的评估。矿业权价值是
基于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建立的财务模型基础上实现的,本次评估师已充分考虑了光大
矿业和赤峰金都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同时对未来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预计需
支付的费用已在矿权评估中予以扣除,且根据目前进度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获得土地
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预计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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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没有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标的公司占用耕地、林地、天然牧草地等行为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标的公司与被占用土地村民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并且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出具《证明》,将抓紧对标的公司用地利用规划进
行调整,落实其用地指标,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前可继续使用且不会被收回。标的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相关交易对方已经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权属证书不能办毕可
能造成的损失承诺进行补偿,占用土地问题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光大矿业在完成土地预审、项目初步设计等程序后申请使用土地,当地土地主管部
门依职权履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赤峰金
都向被占用土地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并非征地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正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有序进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交易完成后不会对
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标的公司土地使用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交易完
成后对上市公司不会造成不利影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
没有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占用耕地、林地、天然牧草地等行为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但标的公司与被占用土地村民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并且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出具《证明》,将抓紧对标的公司用地利用规划进
行调整,落实其用地指标,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前可继续使用且不会被收回。标的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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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相关交易对方已经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权属证书不能办毕可
能造成的损失承诺进行补偿,占用土地问题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光大矿业在完成土地预审、项目初步设计等程序后申请使用土地,当地土地主管部
门依职权履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赤峰金
都向被占用土地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并非征地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用地、房产及办证事项正在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有序进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交易完成后不会对
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标的公司土地使用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交易完
成后对上市公司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光大矿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及土地相关资产仅占光大矿
业股权评估值的 0.34%,其后续的办证费用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对股权评估价值不存在
重大影响;赤峰金都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相关资产仅占赤峰金都股权评估值的 0.57%,
其后续的办证费用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对股权评估价值不存在重大影响。
经核查,矿权评估师认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没有
影响。
三、补充披露
标的公司土地、房产相关情况说明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
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
“1、主要资产”及“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五)
主要资产、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1、主要资产”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标的公司土地使用相关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已在重组报告书“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之“(十)其他事项说明”及“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之“(十)其他事项说明”中进
行了补充披露。
标的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相关采矿权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影响已在重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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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
估情况”及“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四)
矿业权评估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六: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5 月,光大矿业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
元;2014 年 12 月,赤峰金都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以债转股的
方式出资;2014 年 12 月,盛达集团将其持有的赤峰金都 30%、2%的出资额分别转让
给赵庆、朱胜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合理
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光大矿业 2015 年 5 月增资与本次交易的作价差异及合理性
2015 年 5 月 20 日,光大矿业唯一股东三河华冠作出决定,将光大矿业注册资本由
5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0 万元。本次增资的出资均为三河华冠享有的光大矿业的债
权(其他应收款)出资,出资价格为 1.00 元/股。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双方以光大矿业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作价基础协商确定
光大矿业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0,961.40 万元,即 16.19 元/股。本次交易与 2015
年 5 月的增资价格相比,增幅为 1,519.23%。
光大矿业 2015 年 5 月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依据及作价差异合理性如下:
1、两次交易的商业性质不同
光大矿业 2015 年 5 月的增资系由三河华冠将前期投入形成的债权转为对光大矿业
的股权投入,债权出资的价值以卓信大华 2015 年 5 月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
第 4002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其出资价格按 1.00 元/股进行。由于三河华
冠是光大矿业的唯一股东,其债权按经评估的价值以 1.00 元/股出资,目的是为了支
持光大矿业的长远发展、改善光大矿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扩大光大矿业的注册资本规
模,本次增资未导致光大矿业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未导致光大矿业控制权变更,未造
成任何出资不实,未损害光大矿业或债权人的利益,其作价合理。2015 年 5 月增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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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仅为光大矿业原股东的继续投入,并非对光大矿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判断,也不
能体现光大矿业的公允价值。
本次交易系三河华冠将其持有的光大矿业 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交易双方是平
等的商业主体,交易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光大矿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
的。交易完成后,光大矿业的控制权变更为上市公司所有。
2、光大矿业取得了大地采矿权许可证
2015 年 5 月增资完成后,光大矿业于 2015 年 9 月取得大地采矿权许可证,使光大
矿业的估值有一定提升。
3、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
在本次交易中,光大矿业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三河华冠作
为补偿义务人承诺光大矿业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及
扣除配套募集资金增资光大矿业产生效益后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7,444.55 万
元、12,317.60 万元、12,269.71 万元。因本次交易对价中包含业绩承诺,能够对光大
矿业未来的业绩起到一定的保障,故估值有一定的溢价。
4、两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不同
光大矿业 2015 年 5 月增资是以等额债权作为交易对价,而本次交易以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的方式进行,光大矿业股东全部以股份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并且在交易
完成后具有股份锁定期的要求,故对交易对价有一定影响。
两次交易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光大矿业取得了大地采矿权许可证、
交易各方承担的利润承诺义务不同、交易方式产生的股份锁定期不同。考虑前述差异,
光大矿业 2015 年 5 月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具有合理性,并且本次交易作价系在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卓信大华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作价具有公允性。
(二)2014 年 12 月,赤峰金都注册资本以债转股的方式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该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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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12 月增资情况
2014 年 12 月 9 日,盛达集团做出股东决定,将赤峰金都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
增加至 15,000.00 万元,盛达集团增资 14,00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债转股。本次增资价
格为 1.00 元/股。
2015 年 2 月 10 日,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
第 4001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盛达集团对赤峰金都拟进行债权转
股权项目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评估值为 14,000.00 万元。
2015 年 2 月 10 日,北京中启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京中启恒验字
(2015)第 147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
本次增资完成后,盛达集团持有赤峰金都全部 15,000.00 万元出资额,增资前后
赤峰金都均为盛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2014 年 12 月增资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
本次重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资
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卓信大
华评报字(2015)第 1103 号”《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资
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赤峰金都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84,919.4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
赤峰金都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4,919.33 万元,即 5.66 元/股。与 2014 年 12 月的
增资价格相比,增幅为 466.13%。
3、两次作价差异的合理性分析
赤峰金都 2014 年 12 月的增资系由盛达集团将前期投入形成的债权转为对赤峰金
都的股权投入,债权出资的价值以卓信大华 2015 年 2 月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
第 4001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其出资价格按 1.00 元/股进行。由于盛达集
团为赤峰金都当时的唯一股东,其债权按经评估的价值以 1.00 元/股出资,目的是为
了支持赤峰金都的长远发展、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扩大注册资本规模,增资未导致赤
峰金都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未导致赤峰金都控制权变更,未造成任何出资不实,未损
害赤峰金都或债权人的利益,其作价合理。2014 年 12 月增资价格仅为赤峰金都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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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继续投入,并非对赤峰金都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判断,不能体现赤峰金都的公允价
值。
本次交易系赤峰金都股东将其持有的赤峰金都 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交易双方
是平等的商业主体,交易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赤峰金都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协商
确定的。交易完成后,赤峰金都的控制权变更为上市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2014 年 12 月增资未反映赤峰金都的公司价值,其与本次交易对价存在
差异也是合理的。
(三)2014 年 12 月,盛达集团将其持有的赤峰金都 30%、2%的出资额分别转让
给赵庆、朱胜利,该次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合理性
1、2014 年 12 月股权转让情况
2014 年 12 月 12 日,盛达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赤峰金都 2.00%的出资额
以 1,38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胜利,将其持有的赤峰金都 30.00%股权以 20,270.00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庆。2014 年 12 月 19 日,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转让完成后,赤峰金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盛达集团 10,200.00 68.00
2 赵庆 4,500.00 30.00
3 朱胜利 300.00 2.00
合计 15,000.00 100.00
2、2014 年 12 月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
本次重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资
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卓信大华
评报字(2015)第 1103 号”《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资产
基础法进行评估,赤峰金都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84,919.4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赤
峰金都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4,919.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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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价格与 2014 年 12 月的股权转让价格相比,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交易对方 2014 年股权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对价 增值额 增值率(%)
1 赵庆 20,270.00 25,475.80 5,205.80 25.68
2 朱胜利 1,380.00 1,698.39 318.39 23.07
合计 21,650.00 27,174.19 5,524.19 25.52
3、两次作价差异的合理性分析
(1)赤峰金都取得了十地采矿权许可证
2014 年 12 月股权转让后,赤峰金都于 2015 年 8 月取得十地采矿权许可证,使赤
峰金都估值有一定提升。
(2)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
在本次交易中,赤峰金都股东赵庆与上市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赵庆作
为补偿义务人之一承诺赤峰金都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以及扣除配套募集资金增资赤峰金都产生效益后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8,696.30
万元、8,670.85 万元、8,670.85 万元。因本次交易对价中包含业绩承诺,能够对赤峰金
都未来的业绩起到一定的保障,故估值有一定的溢价。
(3)两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不同
赵庆、朱胜利 2014 年 12 月股权转让以货币资金作为交易对价,而本次交易以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赤峰金都股东全部以股份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并且在
交易完成后具有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因货币比股份有更高的流动性,故对交易对价有一
定影响。
(4)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取得赤峰金都控股权
赵庆、朱胜利 2014 年 12 月受让赤峰金都股权分别为 30.00%、2.00%时,未取得赤
峰金都的控股权,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赤峰金都 100.00%的股权,完全
控制赤峰金都,能够自主决定赤峰金都的后续发展方向,本次交易对价与上次交易对
价相比存在一定的控制权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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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 5 月光大矿业增资、2014 年 12 月赤峰金都增
资及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合理,价格公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鉴于光大矿业 2015 年 5 月债权转为股权是按照账面净资产
增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价是参考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二者存在差异是
合理的。鉴于赤峰金都 2014 年 12 月增资时是按照账面净资产增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对价是参考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二者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三、补充披露
2015 年 5 月,光大矿业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
的合理性分析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
况”之“(八)最近三年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之“1、光大矿业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
增资、改制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2014 年 12 月,赤峰金都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
增加至 15,000 万元,以债转股的方式出资;2014 年 12 月,盛达集团将其持有的赤峰金
都 30.00%、2.00%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赵庆、朱胜利,增资、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作价
差异的合理性分析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
本情况”之“(八)最近三年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之“1、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增
资、改制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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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控制其他矿
业资产;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 日与盛达集团、北京盛达签订资产托管协议,由上
市公司托管赤峰金都股权及三河华冠股权,托管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1 日至相关资产处
置承诺完毕。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述三河华冠股权是否继续托管,托
管内容是否有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补充披露金都矿
业、光大矿业是否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前次重组承诺,以及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的影响。3)结合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和矿业权情
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
竞争。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完善本次重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述三河华冠股权是否继续托管,托管内容是否有变
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交易后三河华冠股权将继续托管,托管内容无变化
本次交易后,盛达矿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中仅有
三河华冠(其下属三个探矿权“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敖包吐沟脑铅锌多金属矿勘
探”、“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十地东沟铅锌多金属矿勘探”、“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
腾旗转心湖铜银多金属矿勘探”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与盛达矿业存在同
业竞争。相关各方将继续履行原《资产托管协议》,在彻底解决三河华冠与上市公司的
同业竞争前,由盛达矿业对三河华冠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1 日至该资产
处置承诺履行完毕。本次交易完成后,三河华冠下属公司光大矿业将变更为上市公司
全资子公司,但由于原《资产托管协议》托管标的为三河华冠的股权,本次交易未导
致三河华冠股权变化,因此托管内容也不发生变化。
2、三河华冠股权托管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1 年盛达矿业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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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相关承诺:“在从事银矿、铅、锌矿采选的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或出售给非关联
第三方之前,将采取由上市公司托管的方式”。按照承诺内容,盛达矿业分别在 2012
年度、2013 年度与承诺人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对上述企业股权进行托管。
2014 年 5 月,盛达矿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对大股东
原资产注入承诺进行规范,并获得盛达矿业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资产注入承诺中明确:在赤峰金都和三河华冠的股权注入
上市公司或出售给非关联第三方之前,由上市公司托管。2014 年 6 月 1 日,盛达矿业
按照变更后的承诺,与承诺人签订了新的《资产托管协议》,由盛达矿业继续托管上述
两企业的股权直至相关处置承诺履行完毕。
依照相关规定,盛达矿业对上述承诺豁免及变更事项和《资产托管协议》签订情
况均及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补充披露赤峰金都、光大矿业是否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
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承诺,以及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
本次重组的影响。
1、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
交易为对前次重组承诺的履行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期间,盛达矿业前次重组完成后,受客观因素影响,大
股东承诺注入上市公司的赤峰金都和光大矿业的相关经营证照未能办理齐全,且一直
在办理“探转采”的前期工作,自成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具备置入上市公司的条
件,均由上市公司托管。
2014 年 5 月,经盛达矿业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将大股东原资产注入承诺进行豁免或变更。变更后大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作
出承诺:“待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矿区取得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手续,满足注入
条件时即启动相关程序,将承诺人持有的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公允价格注入
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待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地银多金属
矿权取得采矿证等相关手续,满足注入条件时即启动相关程序,将承诺人持有的三河
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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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赤峰金都所属白音查干矿区、十地矿区经过前期勘查已
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目前尚处于工程规划建设阶段,工程
建设完成后即可进行正式开采;所属十地外围矿区、官地矿区目前处于详查阶段,探
明矿产资源储量后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可进行正式开采。
截止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光大矿业所属大地矿区经过前期勘查已经探明矿产资源
储量,并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目前正在履行采选项目报建手续,待项目建成后即可
进行正式开采;所属老盘道背后矿区经过前期勘查已经探明部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
正在积极开展已探明资源储量矿区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准备工作,待取得采矿权许
可证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即可对该部分矿区进行正式开采。
综上,赤峰金都和光大矿业目前已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交易为对前次
重组承诺的履行。
2、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盛达矿业前次重组后,大股东曾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即对于其控制的
从事银、铅、锌矿采选的资产或业务,在重组完成后 24 个月内,以公允价格由重组后
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通过出售股权及资产给非关联第三方。
因客观因素影响,上述矿业资产证照手续一直未能办理齐全,且部分资产实际并
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经济价值,盛达矿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
关规定,对大股东原资产注入承诺进行豁免和规范,变更后的资产注入承诺为:待赤
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矿区取得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手续,满足注入条件时即启动
相关程序,将承诺人持有的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转
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待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地银多金属矿权取得采矿
证等相关手续,满足注入条件时即启动相关程序,将承诺人持有的三河华冠资源技术
有限公司股权以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截止目前,赤峰金都和光大矿业已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盛达矿业正推进上述
两公司的重组进程;三河华冠因余下矿业权资产暂时不具备注入条件,由上市公司继
续托管。
鉴于: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成是因客观原因所致;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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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承诺方已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按
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调整;本次交易即为履行前次重组相关承诺;相应历次承诺调整
以及本次交易均已取得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了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故前次
重组相关承诺经过规范和调整后,承诺方正在切实履行,前次重组相关承诺未按期完
成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
(三)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
营业务和矿业权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盛达矿业及其子公司以外,盛达集团还拥有 20 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业务性质
安徽盛达矿业有限
1 3,000.00 100.00 铁矿的勘查、开发
公司
贵金属、珠宝文化产品创意研
北京国金国银股份
2 10,000.00 70.00 发、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营
有限公司
销推广及售后服务
赤峰海宏矿业有限
3 500.00 100.00 矿产品经营
公司
赤峰金都矿业有限 矿产品经营、销售,铅、锌、
4 15,000.00 68.00
公司 银矿开采
甘南顺达矿业有限
5 1,000.00 55.00 矿产品开发
公司
甘南舟曲宏达矿业
6 1,000.00 80.00 金矿采矿、选矿、销售
有限公司
甘肃华夏建设集团
7 12,000.00 65.00 建筑工程施工
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华夏旅游文化
8 1,000.00 60.00 影视策划、旅游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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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业务性质
甘肃盛达集团上海 有色金属、冶金矿产品贸易、
9 5,000.00 100.00
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甘肃盛世国金国银 白银、黄金的提纯、加工及销
10 5,000.00 60.00
股份有限公司 售
内蒙古金山矿业有 银、锰矿的采、选、销售及地
11 50,000.00 51.00
限公司 质勘查
内蒙古天成矿业有 钼矿、铅、锌地下开采、加工
12 5,000.00 42.00
限公司 和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布
特银多金属矿、扎罕银多金属
内蒙古五洲矿业有
13 1,000.00 100.00 矿、阿布尔陶勒盖银多金属矿、
限公司
吉利银多金属矿详查、阿日洪
浩尔男多金属矿详查
青海聚富房地产开
14 10,000.00 100.00 房地产开发
发有限公司
陕西金都矿业开发 铅锌矿勘探、开采、浮选和销
15 500.00 80.00
有限公司 售业务
四川金都矿业技术
16 1,000.00 100.00 矿产品销售
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攀枝花金马矿
17 1,000.00 85.00 铅锌矿采、选及矿产品销售
业有限公司
天水金都房地产有
18 5,000.00 83.80 房地产开发、销售
限公司
天水麦积山温泉旅 旅游项目开发,住宿、餐饮、
19 2,000.00 79.00
游酒店有限公司 温泉洗浴
新余明城矿业有限
20 10,000.00 100.00 投资平台
公司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盛达集团、盛达矿业及其子公司以外,赵满堂及其一
致行动人还拥有 15 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业务性质
天水金都矿业有限
1 5,000.00 70.73 矿产品的销售等
责任公司
兰州金城旅游宾馆
2 2,300.00 65.00 住宿、餐饮、洗浴
有限公司
3 天水市金都商城有 5,000.00 62.52 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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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业务性质
限公司
甘肃中联实业股份
4 10,000.00 6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有限公司
华夏盛达投资股份
5 10,000.00 70.00 投资及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华夏盛达实业集团
6 10,000.00 58.00 投资及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盛达华夏实业投资有
北京盛达实业集团 限公司持股 70%
7 30,000.00 投资及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金都矿业有限责
任公司持股 30%
盛达华夏实业投资
8 5,000.00 盛达实业持股 70% 投资及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三河华冠资源技术
9 1,559.00 万美元 盛达实业持股 68% 铅、锌、银探采业务
有限公司
北京盛达房地产开
10 10,000.00 盛达实业持股 100% 房地产开发
发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大地文化
11 100.00 盛达实业持股 60% 文化传媒
传媒有限公司
盛达实业持股 65%
北京盛达物业管理
12 1,000.00 北京盛达房地产持股 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15%
北京日月星辰影视
13 500.00 盛达实业持股 100% 影视策划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南宫影视 盛达实业持股 85%
14 10,000.00 影视策划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赵满堂持股 15%
内蒙古光大矿业有
15 5,000.00 三河华冠持股 100% 铅、锌、银探采业务
限责任公司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矿业权资产情况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除盛达矿业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控制的其它采矿、探矿资产:
(1)采矿权
序 矿权面积 生产规
矿权证号 矿权人 矿权名称 矿权位置 有效期限 2
号 (km ) 模
1-2-67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序 矿权面积 生产规
矿权证号 矿权人 矿权名称 矿权位置 有效期限 2
号 (km ) 模
内蒙古金山矿业 呼盟新巴
C1500002 内蒙古金山
有限公司额仁陶 尔虎右旗 2011/06/16-2 48 万吨
1 009064210 矿业有限公 5.5143
勒盖矿区Ⅲ-Ⅸ 杭乌拉苏 017/11/16 ∕年
023021 司
矿段银矿 木
C5100002 四川攀枝花 四川攀枝花金马 四川省盐
2010/12/27-2 6 万吨
2 010123210 金马矿业有 矿业有限公司盐 边县永兴 0.0759
018/12/27 ∕年
09 限公司 边县龙塘铅锌矿 镇
C6100002 陕西金都矿
凤县田竹园铅锌 陕西省凤 2010/02/25-2 6 万吨
3 010023110 业开发有限 3.4921
矿 县平砍乡 016/02/25 ∕年
057320 公司
C3400002 安徽宿州
安徽盛达矿 2010/01/22-2 90 万吨
4 010012110 萧县旗杆楼铁矿 萧县大屯 2.775
业有限公司 027/01/22 ∕年
054424 镇杨套楼
C6200000 甘南舟曲宏 舟曲县坪 2010/06/01-2 2 万吨
5 舟曲县坪定金矿 0.1367
320124 达矿业公司 定乡 020/06/31 ∕年
注:上表中前三项系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豁免的五家公司持有的矿业权。
(2)探矿权
序 矿权面
矿权证号 矿权人 矿权名称 矿权进展 有效期限
号 积(km2)
内蒙古新右旗额仁陶
T151200811 内蒙古金山 2014/11/01-201
1 勒盖 3-7 矿段银矿深部 详查报告 4.1
02020247 矿业公司 6/11/09
勘查
T151200802 内蒙古西乌旗吉利银 阶段详查 2014/12/04-201
2 23.04
02002537 多金属矿详查 报告 6/12/03
内蒙五洲矿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
T151200912 业公司 阶段详查 2014/12/04-201
3 啊日洪浩尔南多金属 17.09
02037771 报告 6/12/03
矿点详查
内蒙古额济纳旗小狐
T151200812 内蒙天成矿 阶段详查 2015/11/30
4 狸山铅锌钼矿外围稀 16.42
03020240 业有限公司 报告 2017/11/29
有多金属矿详查
甘肃盛达集
T621200806 甘肃省迭部县竹路沟 阶段详查 2008/06/24-201
5 团股份有限 60.38
02009806 一带铁矿普查 报告 0/06/24
公司
T621200803 甘肃省舟曲县中牌金 阶段详查 2014/03/02-201
6 10.79
02010546 甘南舟曲宏 矿普查 报告 6/03/01
T621200803 达矿业公司 甘肃省舟曲县黑峪沟 阶段详查 2014/03/02-201
7 8.28
02010547 金矿普查 报告 6/03/01
8 T151201002 三河华冠资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 阶段详查 2015/01/15-201 11.76
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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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矿权面
矿权证号 矿权人 矿权名称 矿权进展 有效期限
号 积(km2)
02039374 源技术有限 腾旗敖包吐沟脑铅锌 报告 7/01/14
公司 多金属矿勘探
三河华冠资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
T151200804 阶段详查 2014/03/19-201
9 源技术有限 腾旗十地东沟铅锌多 3.11
02005238 报告 6/03/18
公司 金属矿勘探
三河华冠资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
T151200804 阶段详查 2014/03/19-201
10 源技术有限 腾旗转心湖铜银多金 6.24
02005234 报告 6/03/18
公司 属矿勘探
注:上表中前四项系第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豁免的五家公司持有的矿业权。
3、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均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所持有,且赤峰
金都、光大矿业均为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的主体。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减少上市
公司与控股股东盛达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盛达集团与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仅三河华冠一家公司仍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与上市公司仍
存在同业竞争。三河华冠拥有的矿权未达到合格开采条件或处置条件,尚不具备注入上
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经济价值,将待时机成熟后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
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完善本次重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的调整情况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盛达
矿业的控股股东盛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庆、三河华冠于 2015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
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盛达矿业的控股股东盛达集团、实际控制
人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庆、三河华冠调整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
下:
1-2-69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1)盛达矿业本次重组部分解决了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本次重组完成
后,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2)盛达矿业本次重组完成后,盛达集团、三河华冠、赵满堂、赵庆(以下简
称“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仅三河华冠拥有银铅锌矿勘探开采业务相关资产,
因不符合注入条件而未在本次注入上市公司。目前三河华冠股权已委托盛达矿业进行
管理。
对于三河华冠下属的三个探矿权(“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敖包吐沟脑铅锌多
金属矿勘探”、“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十地东沟铅锌多金属矿勘探”、“内蒙古自治
区克什克腾旗转心湖铜银多金属矿勘探”),我们承诺,我们将在上述资产满足注入条
件时(探明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资源储量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启动相关程序,将三
河华冠下属三个探矿权注入盛达矿业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盛达矿业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权)。
(3)盛达矿业本次重组完成后,针对我们及我们控制的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
实质性获得盛达矿业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
务与盛达矿业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我们承诺:
① 我们将不从事并尽最大可能促使我们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拟从事的盛达矿业
同类业务并将实质性获得的盛达矿业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让予盛达矿业;保证我们及
我们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从事与盛达矿业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盛达矿业的业务
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② 我们或我们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
盛达矿业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我们自愿放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我们控制的下属公司
放弃与盛达矿业的业务竞争。
我们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盛达矿业因我们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承诺事
项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赵满堂作为盛达矿业的实际控制人期
间持续有效。
2、履约方式及时间
根据上述承诺,该项承诺的履行时间及履行方式为在盛达矿业重组完成后,盛达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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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赵满堂、赵庆将其控制的三河华冠股权委托盛达矿业进行管理。对于三河华冠
下属的三个探矿权,因其目前尚未探明具备开采经济意义的资源储量,不具备注入上
市公司的条件。承诺方承诺在该等三个探矿权满足注入条件时(探明具备开采经济意
义的资源储量且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启动相关程序,将三河华冠下属三个探矿权注入
盛达矿业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盛达矿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与矿产勘探
的行业特点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承诺,盛达集团、赵满堂、赵庆对于控制的三河华冠下属的三个探矿权
在满足注入条件时即启动相关程序,将其注入盛达矿业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盛达
集团、赵满堂、赵庆通过北京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持有三河华冠 68%的股权,
三河华冠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具有在满足注入条件时处置三河华
冠股权或资产的权利。
4、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根据上述承诺,如盛达集团、三河华冠、赵满堂、赵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应赔
偿盛达矿业因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承
诺函作为承诺方签署确认的承诺函,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触发上述承诺函履行的
条件时,盛达矿业有权要求承诺方履行承诺,若其不能履行,则有权据此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
重组报告书已经对前述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
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后三河华冠股权将继续由上市公司托管,托
管内容无变化,上市公司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变更事项和资产托管协议的签订履行
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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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
为对前次重组承诺的履行;三河华冠因余下矿业权资产暂时不具备注入条件,由上市公
司继续托管。前次重组相关承诺经过规范和调整后,承诺方正在切实履行,前次重组相
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仅三河华冠一家公司仍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三河华冠尚
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将待时机成熟后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
第三方。相关各方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完善了本次重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相关承诺。
经核查,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变更事项和资产托管协议的
签订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后三河华冠股权将继续由上市公
司托管,托管内容无变化。
赤峰金都、光大矿业具备前次重组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中的注入条件,本次交易
为对前次重组承诺的履行;三河华冠因余下矿业权资产暂时不具备注入条件,由上市公
司继续托管。前次重组相关承诺经过规范和调整后,承诺方正在切实履行,前次重组相
关承诺未按期完成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仅三河华冠一家公司仍从事银铅锌矿采选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三河华冠尚
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将待时机成熟后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
第三方。相关各方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完善了本次重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相关承诺。
三、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同业竞争”
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1-2-72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八:申请材料显示,在评估大地采矿权和老盘道背后探矿权时,主要产品价格以
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平均价格确定;评估十地采矿权时,主要产品价格以评估基准日前
5 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对于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确定主要
产品价格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
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 3 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
分析后的价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
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 5 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
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大地采矿权和老盘道探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长,分别为 17.19 年和 19.81
年,且均为中型矿山,故其适用 3 个年度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矿产品价格;十地采
矿权虽也为中型矿山,但是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长达 24.16 年,随着矿山服务年限的
增加,其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故其适用 5 年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矿产品价格。
综上,本次交易中对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时,主要产品价格的确定具有明确的依
据,上述价格的选择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对于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中,主要产品价
格的确定具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性。
经核查,矿权评估师认为:本次交易中对于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中,主要产品价格
的确定具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本次交易中对于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中,主要产品价格的确定具有明确的依据和合
理性,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
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之“5、矿业权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1-2-73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和依据”和“二、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之“7、矿业
权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和依据”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九: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于大地采矿权、十地采矿权、白银查干采矿权评
估选取 8.5%折现率,对于老盘道背后探矿权采取 9.00%折现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
述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折现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率取值计算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
行存款利率来确定。本次评估中探矿权、采矿权的无风险报酬率取值相同,均取距评
估基准日较近的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发行的 5 年期长期国债票面利率 4.67%。
而探矿权与采矿权的风险报酬率取值范围不同,探矿权与采矿权相比,其所处的
开发阶段相对较低,矿山的建设施工尚未开展,故其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及所面临的风
险较大,从而造成其折现率与采矿权相比略显偏高。本次评估老盘道勘探探矿权评估
风险报酬率为 3.8%,其折现率应为 8.47%;大地采矿权、十地采矿权、白音查干采矿
权评估风险报酬率取值为 3.5%,其折现率应为 8.17%。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在价款评估相关要求中规定,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在以缴纳价款为目的的评估
中,规定的折现率取值为 8%。本次评估中折现率的取值均高于 8%(老盘道折现率取 9%,
大地、十地、白音查干折现率取 8.5%),一是根据折现率取值要求细化了取值过程,
二是合理考虑了矿业权市场的现状并采取了适度谨慎性原则。
大地、十地、白音查干采矿权风险报酬率取值表
序号 风险报酬分类 取值范围(%) 评估取值(%)
1 勘查开发阶段
1.1 普查 2.00~3.00
1.2 详查 1.15~2.00
1.3 勘探及建设 0.35~1.15 0.75
1.4 生产 0.15~0.65
2 行业风险 1.00~2.00 1.5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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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经营风险 1.00~1.50 1.25
合计 3.5
老盘道探矿权风险报酬率取值表
序号 风险报酬分类 取值范围(%) 评估取值(%)
1 勘查开发阶段
1.1 普查 2.00~3.00
1.2 详查 1.15~2.00
1.3 勘探及建设 0.35~1.15 1.0
1.4 生产 0.15~0.65
2 行业风险 1.00~2.00 1.5
3 财务经营风险 1.00~1.50 1.3
合计 3.8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折现率的选取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要
求,也符合评估时的行业惯例,具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具有
明确的依据和合理性。
经核查,矿权评估师认为:本次交易中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具有明
确的依据和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本次交易中采矿权及探矿权评估时折现率的选取具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性,公司已
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之“(四)
矿业权评估情况”之“5、矿业权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和依据”和“二、
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之“7、矿业权收益法评估相关
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和依据”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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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十:申请材料显示,目前有色金属开采行业基本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请你公司
结合市场需求、未来市场价格波动、每吨原矿采选成本构成情况、上市公司现有销售
渠道及专业人才储备等,补充披露未来按照 30 万吨/年预计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
探矿权和十地采矿权所对应矿山未来收益的合理性,以及未来产量波动对光大矿业和
赤峰金都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1.按照 30 万吨/年预计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和十地采矿权所对应矿山
未来收益的合理性
(1)关于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
近几年世界经济的持续低迷,有色行业主要金属产品供应出现过剩的局面,有色
行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造成一些资源品质较差及开采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亏损。
我国是有色金属的生产大国,同时也是消费大国,从我国近几年有色金属行业的产量
及消费量看基本平衡,有些金属产品还要靠进口维持。自 2014 年开始,我国有色金属
行业积极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压缩产能,促使那些资源条件差、亏损严重的“僵尸
企业”退出市场,使得库存逐步减少,随着世界经济的回升,有色金属行业将仍健康
持续发展。
从资源赋存状况看,我国的部分有色金属资源量严重短缺,如铅、锌金属,我国
的金属储量约占世界的 20%左右,而消费量却占全世界的 50%左右,因此,从长远发展
看,我国的经济发展仍要进口一部分有色金属产品。从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几个矿山而
言,资源开采条件都比较好,且均为多金属矿(均有三种金属产品),且主要金属矿
种品位较高,因此即使在目前价格较低水平的情况下仍有较大的利润空间。
(2)关于上市公司现有销售渠道及人才储备
盛达矿业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储备了较为丰富的矿业技术及管理人才,旗下拥
有具备十几年生产经验的银都矿业(90 万吨/年),技术力量雄厚,其中中高级技术职
称专业人员 35 名,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20 多名,采选经验丰富。正在建设中的赤
峰金都、光大矿业配备了地质、采矿、财务、选矿、安全等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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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山建设及生产要求。公司同类产品销售客户相对稳定,从近几年看主要铅、锌、银产
品销往内蒙本区及浙江、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相关冶炼厂,其中在本地区销量约占
50%左右,因此,建设中的赤峰金都和光大矿业投产后的产品可依托公司现有稳定的销
售渠道及客户。
(3)关于每吨原矿采选成本构成情况
从开采成本看,公司现有的银都矿业是具有中型以上规模的矿山企业,采选直接
成本在 200 元/吨左右,完全成本在 250 元/吨左右,本次涉及的几个矿山的设计、评
估采用的完全成本基本都在 250 元/吨以上,因此是实际可靠的,且相对同行业的其他
矿山具有明显的竞争力。
从本次涉及几个矿山的资源量来看,设计、评估采用 30 万吨/年规模是合理合规
的,其中赤峰金都十地采矿权及光大矿业大地采矿权已颁发采矿许可证,因此建设、
生产、评估采用上述生产规模是合理、合规的。从产量敏感性分析看,在产量变化 10%
左右,对其评估值的影响较小。综上所述,设计、评估所采用的矿山生产规模是合理
合规的,即使在目前市场、价格等条件下仍然是可行的,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按采矿许可证上规定或者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的 30 万吨/年的产量对未来矿山收益进
行预测是合理的。
2.未来产量波动对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次矿业权评估中矿山生产能力与矿业权价值的敏感性分析,以生产能力上下各
波动 5%-10%的范围区间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结果进行分析,提供生产能力变动后的矿
业权价值及波动情况。
光大矿业-大地采矿权产量波动敏感性分析
单位:万元
变动因素 变动幅度 矿业权估值 矿业权估值变动额 矿业权估值变动比例
+10% 8,786.06 1,068.09 13.84%
+5% 8,209.06 491.09 6.36%
生产能力 0% 7,717.97 - 0.00%
-5% 7,051.31 -666.66 -8.64%
-10% 6,472.05 -1,245.9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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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光大矿业-老盘道背后探矿权产量波动敏感性分析
单位:万元
变动因素 变动幅度 矿业权估值 矿业权估值变动额 矿业权估值变动比例
10% 48,892.25 5,721.18 13.25%
5% 46,042.24 2,871.17 6.65%
生产能力 0% 43,171.07 - 0.00%
-5% 40,339.92 -2,831.15 -6.56%
-10% 37,488.64 -5,682.43 -13.16%
赤峰金都-十地采矿权采矿权产量波动敏感性分析
单位:万元
变动因素 变动幅度 矿业权估值 矿业权估值变动额 矿业权估值变动比例
10% 59,616.35 6,605.19 12.46%
5% 56,315.14 3,303.98 6.23%
生产能力 0% 53,011.16 - 0.00%
-5% 49,714.11 -3,297.05 -6.22%
-10% 46,412.80 -6,598.36 -12.45%
综上所述,未来产量波动对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和十地采矿权评估结
果的影响很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按照 30 万吨/年预计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
和十地采矿权所对应矿山未来收益具有合理性,未来产量波动对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收
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小。
经核查,矿权评估师认为:按照 30 万吨/年预计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和
十地采矿权所对应矿山未来收益具有合理性,未来产量波动对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收益
法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小。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按照 30 万吨/年预计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矿权和十地采矿权所对应矿山未来
收益的合理性以及未来产量波动对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影响,公司已
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资产评估情况”之“(四)
矿业权评估情况”之“5、矿业权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和依据”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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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之“7、矿业权收益法评估相关
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和依据”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十一:申请材料显示,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工信部 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布了《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请你公司结合标的
资产的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根据工信部 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布的《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标的公司在
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如下: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1、企业布局
光大矿业有大地矿区和老盘道矿区,赤峰金都有白音查干、十地和官地三个矿区,
两个标的公司矿区所处内蒙东部素有“有色金属之乡”的赤峰市,标的公司所属矿区
均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两个标的公司矿山建设均符合赤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
色金属专项 2008-2015 的规划。
2、生产规模
光大矿业有大地采矿区和老盘道矿区,目前大地矿区已探明储量,设计采矿规模
1,000 吨/天,属于中型矿山,选矿规模 1,000 吨/天,服务年限 17 年。赤峰金都有白
音查干、十地和官地三个矿区,其中白音查干矿区和十地矿区已经探明储量,白音查
干矿区铅锌银矿设计采矿规模 300 吨/天,属于小型矿山,选矿规模 300 吨/天,服务
年限 10.54 年;十地银铅锌矿设计采矿规模 1,000 吨/天,属于中型矿山,选矿规模 1,000
吨/天,服务年限 24 年。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规定中型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 1000
吨/天、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 300 吨/天,标的公司已探明储量的矿区,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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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采选规模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的要求,本次重组完成后,将提高上
市公司资源储量及核心竞争力。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1、质量
标的公司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针对铅锌矿的采选均制定了《采区生产质量管理制
度》、《选矿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
理体系。目前两个标的公司已探明储量的矿区,铅锌精矿的铅锌含量均高于《重金属
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标准,有害元素含量均低于该标准,
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具体体现如下:
大地铅锌矿经过采选流程后形成的产品为:铅精矿,锌精矿。品位铅 56-60%,锌
53-55%。铅锌精矿均含有益元素银,可综合回收。
项目 大地铅精矿 GB 标准 大地锌精矿 GB 标准
含铅量 60% 45% - -
含锌量 - - 55% 40%
As 含量 0.5% 0.70% 0.2% 0.60%
Hg 含量 0 0.05% 0 0.30%
Cd 含量 - - 0.05% 0.06%
白音查干矿区铅锌银矿经过采选流程后形成的产品为:铅精矿,锌精矿。品位铅
65-70%,锌 50-55%。铅锌精矿均含有益元素银,可综合回收。
项目 白音铅精矿 GB 标准 白音锌精矿 GB 标准
含铅量 69.11% 45% - -
含锌量 - - 53.89% 40%
As 含量 0.11% 0.70% 0.13% 0.60%
Hg 含量 0 0.05% 0 0.30%
Cd 含量 - - 0 0.06%
十地银铅锌矿经过采选流程后形成的产品为:铅精矿、锌精矿、铜精矿。品位铅
50-55%,锌 50-55%,铜 20-25%。铅锌铜精矿均含有益元素银,可综合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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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十地铅精矿 GB 标准 十地铜精矿 GB 标准 十地锌精矿 GB 标准
含铅量 51.49% 45% - - - -
含锌量 - - - - 50.84% 40%
As 含量 0.12% 0.70% 0.08% 0.2% 0.17% 0.60%
Hg 含量 0 0.05% 0 0.02% 0 0.30%
Cd 含量 - - 0 0.05% 0 0.06%
含铜量 - - 21.92% 20% - -
2、工艺和装备
光大矿业大地矿区采用地下平硐加竖井联合开拓,浅孔留矿法开采矿石。选矿采
用优先浮铅--铅尾矿再选锌的先进浮选工艺流程。选矿回收率达到较高水平。
赤峰金都白音查干矿区采用斜井和竖井联合开拓,浅孔留矿法开采矿石。选矿采
用优先浮铅--铅尾矿再选锌的先进浮选工艺流程。选矿回收率达到较高水平。赤峰金
都十地银铅锌矿采用平硐-中央竖井+斜井-盲竖井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浅孔留矿法开采
矿石。选矿采用采用“铜铅混选—铜铅分离—铜铅混选尾矿选锌”的工艺流程。选矿
回收率达到较高水平。
两个标的公司均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自动化水平高,矿山机械化装备水平
较高,节能降耗效率高。
(三)能源消耗
光大矿业大地矿区采矿工序单位矿石综合能耗当量值 2.371 千克标准煤/吨矿,单
位矿石电耗 14.62 千瓦时/吨;项目选矿工序单位矿石综合能耗当量值 4.471 千克标准
煤/吨矿,单位矿石电耗 16.91 千瓦时/吨。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赤峰金都白音查干矿区地下开采综合能耗为 4 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
耗为 5 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为 35 千瓦时/吨。赤峰金都十地矿区地下开采
矿山原矿综合能耗当量值 1.11 千克标准煤/吨矿,选矿综合能耗当量值 2.66 千克标准
煤/吨矿,单位矿石综合电耗为 31 千瓦时/吨。
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选用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能源计量器具,做好监督管理,能源单耗符合《铅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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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选能源消耗限额》(YS/T 748-2010)标准规定。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根据铅锌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设计方案,目前已探明
储量矿区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各项指标均符合《铅锌矿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要求,具体如下:
1、回采率
大地铅锌矿属于地下开采的混合矿,矿体厚度为 2-3 米。根据大地铅锌矿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采选尾初步设计等规划,大地铅锌矿的回采率为 90%。
白音查干矿区铅锌银矿属于地下开采的硫化矿,矿体厚度为 1.18 米。根据白音查
干矿区铅锌银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采选尾初步设计等规划,白音查干矿区铅锌银矿
的回采率为 92%。
十地银铅锌矿属于地下开采的硫化矿,矿体厚度为 2.27-9.87 米。根据十地银铅
锌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采选尾初步设计等规划,十地银铅锌矿的回采率为 90%。
上述矿权回采率符合《铅锌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
规定的铅锌矿体地下开采的回采率指标。
2、选矿回收率
大地铅锌矿属于地下开采的混合矿,属于条带状构造。根据大地铅锌矿的选矿初
步设计等规划,大地铅锌矿的选矿回收率为:铅 88%,锌 90%。
白音查干矿区铅锌银矿属于地下开采的硫化矿。根据白音查干矿区铅锌银矿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采选尾初步设计等规划,选矿回收率:铅 92%,锌 91%。
十地银铅锌矿属于地下开采的硫化矿。根据十地银铅锌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采
选尾初步设计等规划,选矿回收率:铅 87.5%,锌 87%。
上述矿权选矿回收率符合《铅锌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
行)》规定的铅锌矿体地下开采的选矿回收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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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利用率
大地铅锌矿、白音查干铅锌银矿选矿后主要综合回收利用银,十地银铅锌矿经选
矿后主要综合回收利用银、铜,其综合利用率符合《铅锌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
最低指标要求(试行)》规定的铅锌矿体地下开采的综合利用率指标。
4、水资源利用
大地铅锌矿选厂设计选矿生产用水 4000m3/d,其中生产回水循环水量 3645m3/d,
废水循环利用率 91%以上,生产实际用新水 355m3/d(采区井下涌水可以满足)。
十地铅锌选矿厂生产用水 4226.7m3/d,其中回水循环量 3804m3/d,废水循环利用
率 90%,生产实际新水 422.7m3/d。
白音查干铅锌选矿厂生产用水 1288m3/d,其中回水循环量 1088m3/d,废水循环利
用率 85%,生产实际新水 192m3/d。
上述矿山水资源利用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新建及改造选矿企业废
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 85%及以上”的规定。
(五)环境保护
标的公司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目前尚未开展正式采选业务,但已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了《环境卫生
管理制度》、《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环保责任制度》等一系列保护环境管
理制度,并成立了安全环保部,探矿排弃的废石堆放在规定的存放地,用于修路垫路
基,外售给废石场用于建筑使用,以及准备修尾矿库初级坝用,进行综合利用,达到
三效统一;探矿生产施工过程中,尽量做到不或少破坏环境,对于破坏植被将及时采
取适宜的植被恢复。
同时光大矿业十地矿区和老盘道矿区,赤峰金都的白音查干、十地和官地三个矿
区,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均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方
案、环境影响评价方案。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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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
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均尚未开始正式进行采选业务,处于项目建设及矿产资源勘
查阶段,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
括自总经理、矿长至生产工人分级落实的安全责任制、涵盖全部作业岗位的岗位作业
安全规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劳动防护用品、
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领导带
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
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在申请取得采矿权过程中,
都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管理审批流程。
2、职业病防治
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均严格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入
职和离职员工都进行体检,对于在职员工每年都进行体检,对于接触粉尘等易得职业
病岗位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的要求,做好现场管理,做好员工专业知识和思想教育,做好劳动保护、
定时换岗等,严格控制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将风险降到最低。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
保险手续,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下属主要在建矿山符合《铅锌行
业规范条件(2015)》的相关要求,在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
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均具备较强的核
心竞争力。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结合标的资产的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
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对标的资产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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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行业特点和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核心竞争力”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十二: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盛达集团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
价的选择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盛达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
1、以锁定价格发行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等规定,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
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其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3.22 元/股。
2、本次交易已采取了必要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交易方案经中小投资者认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涉
及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决议时,均已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
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时,严格遵照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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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并对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单独进行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方案的议案》中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并获得了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2%的同意。
3、锁定发行对象有利于确保配套融资的顺利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锁定发行对象,有利于规避配套融资不足甚至失
败的风险,保障募集配套资金的顺利募足及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的使用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增强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
能力,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
公司的发展战略。
4、锁定发行对象的股份锁定期较长,有效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股份锁定期均为 36 个月,有利于保持公司股权结构
的稳定,对长期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作
用。
综上,公司本次以锁价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信
息披露及关联交易程序,有助于规避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失败的风险,保障本次交易的
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及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稳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已经广大投资者通过投票所接受。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合理性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的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与本次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3.22 元/股。上述市场参考价的选择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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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受短期波动较小
2015 年受国内 A 股市场影响,公司股票在 2015 年 3 月底至 2015 年 9 月期间发生
了大幅波动,股票价格最高升至 42.45 元/股,最低跌至 12.05 元/股,本次重组决议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价更为平稳,更能够有效消除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以
此为定价依据更加便于促成交易。本次定价基准日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当期 当期 当期
序号 项目 当期均价
最高价 最低价 波动幅度
1 2015 年 4 月 26.00 16.03 19.60 62.20%
2 2015 年 5 月 34.90 20.92 26.97 66.83%
3 2015 年 6 月 42.45 20.43 31.65 107.78%
4 2015 年 7 月 26.00 12.80 18.14 103.13%
5 2015 年 8 月 20.90 12.50 17.10 67.20%
6 2015 年 9 月 16.94 12.05 15.03 40.58%
7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16.94 12.05 14.69 40.58%
8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26.00 12.05 17.46 115.77%
9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42.45 12.05 21.44 252.28%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定价基准日前 120、60 个交易日内波动幅
度分别达到 252.28%、115.77%,上市公司的股价由于受到国内 A 股市场暴涨暴跌的影
响,波动巨大,国内 A 股市场的急速涨跌不是市场的理性反应,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
内的波动也难以反映公司股价的合理水平。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波动幅度为自 2015 年 4
月以来波动最小的期间,上述 20 个交易日也是 A 股非理性调整后较长时间内资本市场
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股价波动幅度相对较小。
同时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上述发行
价格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参照了市场对公司股价的判断,上述发行价
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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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盛达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具有
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向盛达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募集配套
资金”之“(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的选择具有合理性,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
交易评估情况”之“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之“(一)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之“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公平合理性的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十三: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事项;交易对方三河华冠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或核准事项具体为何事项,三河华冠通过本次交易
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如需,补充披露进展。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三河华冠、盛达集团 2 家机构决策通过及赵庆、朱胜利 2
名自然人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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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案调整的议案,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进行了调减;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
金规模由不超过 125,468.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123,848.45 万元,相应的本次配套募
集资金股份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94,907,715 股调减为不超过 93,682,639 股。
4、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二)三河华冠作为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2006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对
于外国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需要经商务部批准。三河华冠作为中外合
作企业非外国投资者,且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股本
的比例无论是否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均低于 10%。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三河华冠无需就本
次交易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三河华冠作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其性质为中外合作企业,依据三河华冠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章程全面管理、监督和控制公司的
经营活动。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本章程作出各项决
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就与合作公司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
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依据上述规定,三河华冠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公司全体 7 名董事一
致同意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除上述审批程序外,三河华冠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除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外,不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可能涉及的重大批准或核准事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河华冠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已经三河华
冠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其他审批程序;本次交易除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外,
不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可能涉及的重大批准或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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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律师认为:三河华冠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已经三河华冠最高权
力机关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其他审批程序;本次交易除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外,不存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可能涉及的重大批准或核准事项。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
及审批程序”之“(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和“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
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之“(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
批程序”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十四:申请材料显示,中民投为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向盛达集团购买的资产,
须纳入本次重组计算范围。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相关规定,将需要累计计算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按照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进行披
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中民投为上市公
司最近 12 个月内向盛达集团购买的资产,需纳入本次重组计算范围,按照本次重组的
交易标的进行披露。公司据此应按照《准则第 26 号》规定,对中民投进行补充披露。
(一)中民投补充披露信息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主要办公地点: 中国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怀珍
注册资本: 500.00 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 年 05 月 09 日
注册号: 310000000125935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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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民投设立情况
2014 年 5 月 9 日中民投设立,设立时中民投注册资本 500 亿元。设立时,中民投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万股) 股权比例(%)
1 亿达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2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3 北京巨人多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4 北京亿润创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5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6 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7 上海国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8 北京康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9 中盈(漳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2.00
10 宁波鸿凯商贸有限公司 100,000.00 2.00
11 其他股东 4,000,000.00 80.00
合计 5,000,000.00 100.00
3、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中民投股东众多,设立时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 2%,即 10 亿元,最低不少于 0.6%,
即 3 亿元。截止目前中民投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中民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2014 年-2015 年 6 月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18,401.34 377,843.29
净利润 222,548.40 405,272.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20,958.08 -2,424,755.00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8,098,041.73 5,347,365.74
总负债 3,644,919.38 1,419,506.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3,948,036.92 3,743,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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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二)根据《准则第 26 号》第四条规定,未全面披露中民投相关信息的说明
根据《准则第 26 号》第四条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
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确实
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
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或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中民投部分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具体说明如下:
1、中民投交易价格占本次交易价格比例较小,不具有重要性
公司拟出资受让盛达集团持有的中民投 2.50 亿股股份,占中民投总股本的 0.50%,
受让价格为 1.19 元/股(中民投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1.19 元),
公司该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9,750.00 万元。公司购买中民投股权与本次交易不互为
前提,中民投交易价格占本次交易价格 165,880.73 万元的 17.93%,占比较小,不具有
重要性。
2、中民投资产规模庞大,旗下资产种类繁多
中民投为全国工商联牵头成立的大型民营投资公司,中民投注册资本 500 亿元,
资产规模庞大,成立以来设立和投资了多家公司,全面披露中民投的资产状况及资产
类别存在较大困难。
3、涉及中民投部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会损害中民投合法权益
中民投旗下资产类别繁多,同时中民投作为国内大型民营投资公司,全面披露中
民投的资产、业务、财务情况,可能会对中民投正在进行的一系列商业活动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
4、未全面披露中民投相关信息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收购盛达集团持有的中民投股权前后,盛达集团及公司均无法对中民投施加
重大影响,且中民投主营业务与本次交易两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有色金属采选业务,
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全面披露中民投信息,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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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于本次重组已披露信息做出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相关规定,将中民投纳入本次重组计算范围,按照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进行了补充披
露,并按照《准则第 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全面披露中民投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说
明。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
定,将中民投纳入本次重组计算范围,按照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进行了补充披露,并按
照《准则第 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全面披露中民投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中民投为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向盛达集团购买的资产,须纳入本次重组计算范
围。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中民投基本情况”中
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问题十五:申请材料显示,赤峰金都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存在暂时闲置的固定资
产账面价值约 5160 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性质、闲置原因
以及是否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赤峰金都基本完成白音查干矿区的基础勘探工作,且采矿证已办理完毕。同时,
为使矿区尽快投产,赤峰金都开始架设输变电线路,采购选矿设备。白音查干矿区未
能如期投产,上述设备也处于闲置状态。赤峰金都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暂时闲置
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约为 515.99 万元,赤峰金都暂时闲置固定资产汇总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机器设备 379.05 294.10 - 84.95
矿山构筑物 718.67 287.63 - 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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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97.72 581.73 - 515.9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
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
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三)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
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
提前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
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赤峰金都存在暂时闲置固定资产是因为赤峰金都尚处于建设期,尚未进行正式开
采业务,待正式开展采选业务后固定资产可正常使用,且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赤峰金
都“卓信大华评报字(2015)第 1103 号”《评估报告》,赤峰金都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及矿山构筑物亦不存在减值迹象,且存在大幅增值,平均增值率 91.26%。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暂时闲置固定资产评估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评估原值 评估价值 增值率(%)
机器设备 379.05 84.95 423.53 350.79 312.99
矿山构筑物 718.67 431.04 756.41 636.08 47.57
合计 1,097.72 515.99 1,179.94 986.87 91.26
综上,赤峰金都暂时闲置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赤峰金都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符合赤峰金都实际情况,
上述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赤峰金都暂时闲置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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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本情况”
之“(五)主要资产、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1、主要资产”中补充披露了上
述内容。
问题十六:申请材料显示,2008 年盛达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北京盛达与盛达集团的关系,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
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的比例,以及该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北京盛达与盛达集团的关系
北京盛达系盛达集团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在北京全资注册成立,2015 年 5 月将注
册地址变更至江西省新余市并更改公司名称为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后股权
结构和注册资本均未发生变化,一直为盛达集团 100%持股。
(二)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为 180,764.25 万元(交
易总金额 285,952.70 万元/交易股权比例 62.96%×北京盛达持股比例 39.80%),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2007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为 16,467.27 万元,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
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为 1,097.72%。
(三)该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
2011 年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矿产品贸易和马血浆的加工与销售,该次重组
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银铅锌采选业务;2011 年重组完成后至今,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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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营业务为银铅锌采选业务,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银铅锌采
选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亦是银铅锌采选业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
生根本性变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京盛达是盛达集团全资子公司;2011 年重组中上
市公司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097.72%;2011 年重组完成后至今,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银铅锌采选业务,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经核查,律师认为:北京盛达是盛达集团全资子公司;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向
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097.72%;2011 年重组完成后至今,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为银铅锌采选业务,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北京盛达是盛达集团全资子公司;2011 年重组中上市公司
向盛达集团的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097.72%;2011 年重组完成后至今,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为银铅锌采选业务,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上述内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之“(二)上市公司在上次重组时已经完成借壳上市审批”、“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之“(二)上市公司在上次重组时已经完成借壳上市
审批”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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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七:申请材料显示,光大矿业矿产资源勘查业务采取外包模式,每年与合作方
签订工程合同、服务合同;赤峰金都将井巷工程外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按年度与其签订工程合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合作方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上述模
式是否符合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矿山勘查及工程业务外包的相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 年 8 月 23 日颁布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
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
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
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
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
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0 年 12 月 3 日颁布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
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七条 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
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由上述规定可知,矿业企业将矿山勘查及工程外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符合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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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大矿业、赤峰金都的外包单位资质
光大矿业矿产资源勘查外包给河北华勘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进行,河北华勘地质勘
察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勘查资质证书有:
证书名称 编号 证书主要内容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地质勘查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固体矿 中华人民共和 2014.03.19-
01201421500022
资质证书 产勘查、地质钻探甲级资质 国国土资源部 2017.10.06
安全生产 (冀)FM 安许证字 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 河北省安全生 2014.07.15-
许可证 [2014]廊 500087 号 源地质勘探 产监督管理局 2017.07.14
赤峰金都将井下巷道工程外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相关资
质证书有:
证书名称 编号 证书主要内容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建筑业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2014.07.31-
A1074033030165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资质证书 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07.30
安全生产许 (浙)FM 安许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 2014.07.08-
许可范围:矿山采掘施工
可证 字〔2014〕CJ023 督管理局 2017.07.07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大矿业矿产资源勘查业务采取外包模式符合法律规
定,合作方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质条件;赤峰金都将井巷工程外包符
合法律规定,合作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质条件。
经核查,律师认为:光大矿业矿产资源勘查业务采取外包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作
方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质条件;赤峰金都将井巷工程外包符合法律规
定,合作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资质条件。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光大矿业基本情况”
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赤峰金都基
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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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八: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简
要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交易对方三河华冠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12/31
流动资产 1,220.68
非流动资产 8,684.93
资产总计 9,905.61
流动负债 956.62
非流动负债 -
负债合计 956.62
所有者权益 8,948.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8,948.99
项目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547.99
利润总额 -558.99
净利润 -558.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58.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5.5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83.7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19.1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 589.8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16.70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交易对方盛达集团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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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12/31
流动资产 1,013,914.25
非流动资产 546,753.71
资产总计 1,560,667.95
流动负债 938,409.73
非流动负债 95,969.20
负债合计 1,034,378.93
所有者权益 526,289.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49,000.83
项目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15,438.50
营业利润 76,911.99
利润总额 76,309.85
净利润 66,831.7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943.7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1,545.4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36.2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518.1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 290.9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14,870.70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补充披露
交易对方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并已注明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
方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并已注明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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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
之“(一)光大矿业股东三河华冠”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方三河华冠的财务数据;公司
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之“(二)
赤峰金都股东盛达集团”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方盛达集团的财务数据。
问题十九: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多处在建矿山及矿业权,由于标
的资产较多,公司将面临较高的资产整合及管理风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整合和管理
风险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多处在建矿山及矿业权,由于标的资产较多,公司将面
临较高的资产整合及管理风险,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一)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是成为以银、铅、锌为重点,在资源储量和开采方面处于
全国领先,具有竞争力的采、选一体化的有色金属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未来仍
立足于有色金属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司资源储备提
高,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公司将继续深耕有色金属行业,持续提
高公司产量和经营水平,保持公司稳定和持续的发展。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模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最大幅度保留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的核心管理团队,
保证标的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目前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的核心管理团队均为在银
铅锌行业工作多年的专业人才,拥有良好和专业的有色金属采选行业工作经验和专业
能力。保证上述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加快光大矿业、赤峰金都的建设进度,
确保两标的公司按期投产,尽快为上市公司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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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的同时,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公司发展的具
体情形,根据标的公司实际需求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标的公司的管理,确保上市公司丰
富的管理经验和有效的管控措施在标的公司得以顺利实施。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生产模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公司在银铅锌采选领域积累的经验和技术
水平,并充分利用银铅锌采选行业生产服务外包的专业化分工优势,对标的公司的生
产进行管理。目前上市公司的井下采选业务主要外包给专业的生产服务公司,未来上
市公司将继续利用这一井下生产外包的模式对标的公司的井下生产进行管理。
(四)财务、人员、机构整合计划
1、财务整合
所有标的公司均将与上市公司使用同一套财务系统、财务人员编制划归上市公司
母公司,财务人员统一由上市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同意的财务政
策和管控措施,确保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财务实施有效的管控。
2、人员整合
标的公司的人事权将划归上市公司母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
事需求和建议,由上市公司人事部门考察后予以聘任。
3、机构整合
上市公司未来主要定位于战略规划、风险管控、后台资源以及技术支持,统筹管
理行政、财务、人事;各标的公司作为具体业务的落实主体,将继续维持现有管理机
构不变。
(五)充分利用和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整合后的协同效应
标的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与上市公司同处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三家公司的
业务高度重合,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积极进行业务整合,
发挥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的协同效应,增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持续运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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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及管理风险包括各标的公司之间融合、协同风险以及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协同
风险,未来上市公司将加强文化建设工作,在各层级树立和巩固公司发展战略大局观
念,全方位的强化及提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水平,并给予标的公司人员以经营自
主性,加强上述公司在核心人才上的储备,并充分发挥人才积极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虽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多处在建矿山及矿业权,
标的资产较多,公司将面临较高的资产整合及管理风险。但上市公司已经明确了其未来
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模式,并针对整合风险和管理风险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控制措
施。
经核查,律师认为:虽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多处在建矿山及矿业权,标的资
产较多,公司将面临较高的资产整合及管理风险。但上市公司已经明确了其未来经营发
展战略和业务发展模式,并针对整合风险和管理风险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控制措施。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问题二十: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7 月,明城矿业向盛达集团和赵满堂转让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2015 年 11 月,北京盛达将其持有的三河华冠的 68.00%的股权转让给
盛达实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盛达系盛达集
团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在北京全资注册成立,2015 年 5 月将注册地址变更至江西省新
余市并更改公司名称为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后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均未发
生变化,一直为盛达集团 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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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盛达集团下属业务较多,明城矿业一直仅作为持股平台持有部分上市公司股权,
未实际经营具体业务。盛达集团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层级,推行扁平化管理
理念,决定将持股平台明城矿业持有的股权转为盛达集团直接持有。基于上述内部股
权调整的需要,明城矿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向其母公司盛达集团及其实际控
制人赵满堂予以转让,并将其持有的三河华冠的股权向其实际控制人赵满堂及其一致
行动人控制的企业盛达实业予以转让。
上述股权转让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调整,
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 7 月,明城矿业向盛达集团和赵满堂转让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015 年 11 月,明城矿业将其持有的三河华冠的 68.00%的股权转
让给盛达实业,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调整,未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
本次交易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经核查,律师认为:2015 年 7 月,明城矿业向盛达集团和赵满堂转让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2015 年 11 月,明城矿业将其持有的三河华冠的 68.00%的股权转让给盛达
实业,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调整,未导致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本次交易
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公司历史沿革情况”
之“2、公司上市后的股本变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了 2015 年 7 月,明城矿业向盛达集团
和赵满堂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具体情况”之“(一)光大矿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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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三河华冠”之“2、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了 2015 年 11 月,北京盛达将其持有的三河
华冠 68.00%的股权转让给盛达实业的原因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问题二十一:各方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交割义务的前提包括: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已经取得与相关转让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
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权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已经满足上述
条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除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外,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无需取得第三方的
同意、授权及核准,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权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三河华冠持有的光大矿业 100%股权及盛达集团、赵庆、朱胜
利持有的赤峰金都 100%股权。
1、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三河华冠、盛达集团 2 家机构决策通过及赵庆、朱胜利
2 名自然人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的议案,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规模进行了调减;本次交易配套募集
资金规模由不超过 125,468.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123,848.45 万元,相应的本次配套
募集资金股份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94,907,715 股调减为不超过 93,682,639 股。
(4)上市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除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外,标的资产的转让无需取得第三方的
同意、授权及核准,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方权利。
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已针对资产完整性、合法性出具了承诺,具
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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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1)三河华冠出具的承诺如下:
三河华冠已依法履行其对本次重组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同意实施本次重组的
相关决议。
三河华冠保证其用以认购盛达矿业股票的其持有 100%股权的光大矿业所经营业务
合法,拥有的资产权利完整: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光大矿业的资产(包括大地采矿权、老盘道背后探
矿权等)不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
的纠纷;光大矿业的矿业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均合法取得或依法办理取得手续,光
大矿业对其矿业权、土地、房产等全部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
权。
光大矿业的经营中不存在因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
权而导致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或者诉讼的情形。
光大矿业未签署任何非正常商务条件的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光大矿业财务或
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光大矿业不存在对任何人的股权或类似于股权的投
资或投资承诺。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光大矿业不存在任何未偿还的借款、或有事项和其
他形式的负债。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光大矿业的未决的或光大矿业所知
可能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权利主张或其他程序,但单独或累积起来不会对光大
矿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调查、权利主张或其他程序除外。报告期内,
光大矿业的全部违法行为均已按相应处罚要求履行义务,相应违法行为已及时停止并
整改完毕。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报告期内,光大矿业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或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
三河华冠承诺对因上述光大矿业股权及资产的权利瑕疵而导致盛达矿业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2)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出具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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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盛达集团已依法履行其对本次重组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同意实施本次重组的
相关决议。
盛达集团已依法履行其对本次重组的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同意实施本次重组的
相关决议。盛达集团保证其用以认购盛达矿业股票的其持有 68%股权的赤峰金都所经营
业务合法,拥有的资产权利完整。
赵庆、朱胜利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固定居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赵庆、朱胜利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书和履行相关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
体资格,赵庆、朱胜利同意实施本次重组。赵庆、朱胜利保证其用以认购盛达矿业股
票的其持有股权的赤峰金都所经营业务合法,拥有的资产权利完整。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赤峰金都的资产(包括白音查干采矿权、十地外围
探矿权、十地采矿权、官地探矿权等)不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不涉及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赤峰金都的矿业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均合法
取得或依法办理取得手续,赤峰金都对其矿业权、土地、房产等全部资产拥有合法、
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赤峰金都的经营中不存在因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
权而导致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或者诉讼的情形。
赤峰金都未签署任何非正常商务条件的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赤峰金都财务或
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赤峰金都不存在对任何人的股权或类似于股权的投
资或投资承诺。
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的以外,赤峰金都不存在任何未偿还的借款、或有事项和其
他形式的负债。
不存在任何针对赤峰金都的未决的或赤峰金都所知可能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
权利主张或其他程序,但单独或累积起来不会对赤峰金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
仲裁、调查、权利主张或其他程序除外。报告期内,赤峰金都的全部违法行为均已按
相应处罚要求履行义务,相应违法行为已及时停止并整改完毕。除已向盛达矿业披露
的以外,报告期内,赤峰金都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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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盛达集团、赵庆、朱胜利承诺对因上述赤峰金都股权及资产的权利瑕疵而导致盛
达矿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除交易对方三河华冠、盛达集团、
赵庆、朱胜利外,无需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
易的第三方权利,已满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交割义务的上述前提。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除交易对方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朱
胜利外,无需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标的资产上不存在阻碍本次交易的第三
方权利。已满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交割义务的上述前提。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问题二十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
毕且标的公司投产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投产当年),鉴于标的公司预计于 2017 年
投产,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
述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如 2017 年不能如期投产,对上述业绩补
偿是否构成影响,以及相应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上述业绩补偿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
答修订汇编》的规定: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
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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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本次交易根据上述规定,同时交易各方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以及标的公司实际情
况,已经对业绩承诺期间进行了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设定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上述业绩承诺期限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如 2017 年不能如期投产,对上述业绩补偿是否构成影响,以及相应安排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预计于 2017 年投产,如 2017 年标的公司不能如期投产,
为保证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业绩补偿不受影响。
如 2017 年标的公司不能如期投产,本次交易相关业绩承诺方三河华冠、盛达集团、
赵庆将触发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相关业绩承诺方将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
完毕且标的公司投产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投产当年),鉴于标的公司预计于 2017
年投产,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上述业绩补偿安排符合
证监会相关规定。如 2017 年不能如期投产,对上述业绩补偿不构成影响,相关业绩承
诺方三河华冠、盛达集团、赵庆将触发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且标
的公司投产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投产当年),鉴于标的公司预计于 2017 年投产,
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上述业绩补偿安排符合证监会相
关规定。如 2017 年不能如期投产,对上述业绩补偿不构成影响,相关业绩承诺方三河
华冠、盛达集团、赵庆将触发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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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上述内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之“(一)业绩承诺期”和“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之“(八)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二十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权、探矿权,评估中
是否已考虑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价值,是否存在重复估值问题。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光大矿业大地采矿权和老盘道背后探矿权的评估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赤
峰金都十地采矿权和白音查干采矿权的评估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
光大矿业无形资产-大地采矿权,评估值系引用中煤思维评报字【2015】第 111 号
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评估值为 39,193.40 万元。光大矿业在建工程-老盘道背后探矿权
勘探支出评估值系引用中煤思维评报字【2015】第 118 号探矿权的评估结果,评估值
为 43,171.07 万元。矿业权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是基于未来建设及开采期内各年
现金流入折现值减去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及各项经营成本支出折现值,
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和土地使用权价值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已经扣减,因此光大矿
业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权、探矿权,评估中已考虑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固
定资产价值并予以扣除,不存在重复估值问题。
赤峰金都无形资产-十地采矿权、白音查干采矿权,评估值系引用中煤思维评报字
【2015】第 110 号和中煤思维评报字【2015】第 117 号采矿权评估结果,十地采矿权
评估值为 53,011.16 万元,白音查干采矿权的评估值为 7,717.97 万元。矿业权采取折
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是基于未来建设及开采期内各年现金流入折现值减去固定资产投资
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及各项经营成本支出折现值,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和土地使用权
价值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已经扣减,因此赤峰金都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
权、探矿权,评估中已考虑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价值并予以扣除,不存在
重复估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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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
权、探矿权,评估中已扣除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价值,不存在重复估值。
经核查,矿权评估师认为: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采取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采矿权、
探矿权,评估中已扣除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价值,不存在重复估值。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上述内容已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之“一、光大矿业
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及“第六节 本次交易评估情况”之“二、
赤峰金都资产评估情况”之“(四)矿业权评估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二十四:请你公司结合近期同类可比交易市盈率,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光大矿
业与赤峰金都价格是否合理。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1、本次交易的市盈率水平
(1)光大矿业
本次交易中,光大矿业 100%股权作价的评估值为 80,961.41 万元,较股东权益账
面值 4,118.22 万元增值 76,843.19 万元,增值率 1,865.93%。本次交易经协商确定的
光大矿业 100%股权作价为 80,961.40 万元;因光大矿业 2017 年正式投产,2015 年及
2016 年均不产生利润,因此选取 2017 年至 2019 年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计算的市盈
率如下: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光大矿业 100%股权作价(万元) 80,961.40 80,961.40 80,961.40
光大矿业承诺净利润(万元) 7,444.55 12,317.60 12,269.71
交易市盈率 10.88 6.57 6.60
其中,光大矿业 2017 年市盈率与 2018 年、2019 年相比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光大矿
业拥有的老盘道探矿权预计投产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导致当年净利润较低,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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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019 年老盘道探矿权完整运营后,光大矿业市盈率将较 2017 年大幅下降。
(2)赤峰金都
本次交易中,赤峰金都 100%股权作价的评估值为 84,919.40 万元,较股东权益账
面值 11,641.15 万元增值 73,278.25 万元,增值率 629.48%。本次交易经协商确定的赤
峰金都 100%股权作价为 84,919.33 万元;因赤峰金都 2017 年正式投产,2015 年及 2016
年均不产生利润,因此选取 2017 年至 2019 年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计算的市盈率如
下: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赤峰金都 100%股权作价(万元) 84,919.33 84,919.33 84,919.33
赤峰金都承诺净利润(万元) 8,696.30 8,670.85 8,670.85
交易市盈率 9.76 9.79 9.79
2、结合近期同类可比交易市盈率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光大矿业与赤峰金都均属于“B
采矿业”中的“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光大矿业主要从事银铅锌矿、铜锡矿的勘查
和采选业务;赤峰金都主要从事矿产品经营、销售,铅、锌、银矿开采;2012 年以来,
上市公司并购有色金属采选业行业标的公司的定价水平如下:
标的公司 市盈率(交易
承诺/预测 价格/标的公
收购股权 交易价格(万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评估基准日 的首年净 司承诺/预测
比例 元)
利润(万 的首年净利
元) 润)
兴业矿业 荣邦矿业 100% 3,665.43 2015-8-31 422.20 8.68
云南锡业 华联锌铟 75.74% 378,584.92 2014-12-30 49,727.74 10.05
新城探矿权 100% 56,374.56 2014-6-30 8,908.68 6.32
归来庄公司 70.65% 59,831.37 2014-6-30 6,161.82 13.74
山东黄金
蓬莱矿业 100% 81,977.93 2014-6-30 2,331.31 35.16
新立探矿权 100% 140,486.84 2014-6-30 22,180.32 6.33
西藏珠峰 塔中矿业 100% 315,107.29 2014-3-31 24,966.51 12.62
罗平锌电 向荣矿业、 100% 63,000.00 2012-12-30 2,439.94 25.82
建新矿业 德荣矿业
东升庙矿业 100% 216,938.93 2012-6-30 27,752.22 7.82
平均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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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 市盈率(交易
承诺/预测 价格/标的公
收购股权 交易价格(万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评估基准日 的首年净 司承诺/预测
比例 元)
利润(万 的首年净利
元) 润)
光大矿业 10.88
赤峰金都 9.76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告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中光大矿业与赤峰金都定价对应的市盈率均低于近期同类
可比交易市盈率均值,本次交易的定价具有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光大矿业与赤峰金都定价对应的市盈率低
于近期同类可比交易市盈率均值,本次交易的定价合理。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结合同类交易市盈率对收购光大矿业及赤峰金都价格的合理性分析,已在重组
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四、本次交易标的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
的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定价公平合理性分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二十五: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被摊薄。请你公司
对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公司回复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在 2016 年不会正式进行采选业务,所
以本次重组完成后,资产规模大幅度提升,但是标的公司在 2016 年不会盈利,在上市
公司业绩无法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
测试假设说明: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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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5 年、2016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2、假设公司 2016 年 5 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每股收益摊薄计算,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
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公司 2016 年非经常性损益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5 年水平
相当,2015 年每股收益预测数是 2015 年前三季度年化每股收益,2016 年预测数基于
2016 年公司盈利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计算以 2015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年化后计算得
出;
4、假设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 2016 年净利润为零;上述假设不
代表公司对标的公司 2015 年、2016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
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5、假设 2016 年不存在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外的增加公司股本的情形;
6、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数为 125,477,100 股,非公开募集股数为
93,682,639 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预测基础财务数据: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6 年预测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单位:元) 197,688,387.03 263,000,000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
-195,692.35 -
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单位: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
197,884,079.37 263,000,000
东的净利润(单位:元)
本次重组发行股数 125,477,100
募集资金股数 93,682,639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结果如下:
2015 年 2015 年预 2016 年预测 2016 年预测
项目
1-9 月 测 (不考虑募 (考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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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 资金)
扣非前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0.52 0.46 0.42
扣非前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9 0.52 0.46 0.42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0.52 0.46 0.42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9 0.52 0.46 0.42
基于上述假设,2016 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16 年无法产生盈利,在上市公司业绩无法出现
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公司每股收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矿山数量单一
上市公司目前仅拥有银都矿业一处矿山,单一矿山将会增加上市公司业绩的不稳
定性,特别是一旦银都矿业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生产,上市公司将面临较大的业绩波动。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绩的稳定,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收购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进而
增加公司矿山数量,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稳定性。
2、有色金属采选行业处于调整期,是进行行业并购的良机
近年来,在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之下,有色金属行业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与挑
战。2013 年至今银铅锌价格不断下降,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面临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有色金属采选行业存在着并购的机遇,有利于上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
获得优质的资产。
2010 年 9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提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
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
业升级。
目前,整合发展是推进有色金属采选产业结构升级、转变产业发展方式、提升产
业集中度、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加强专业化协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
能力,淘汰过剩产能,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及社会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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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起着重要作用。
3、增厚资源储备,增加公司竞争力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光大矿业和赤峰金都均具有较大的铅、锌、银资源储量。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铅、锌、银资源储量预计将大幅增加。铅、锌、银的资源储量
决定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及空间,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的
银铅锌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整合矿产资源,解决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在 2011 年重组时大股东出具相关同业竞争的承诺,后经规范,公司实际
控制人赵满堂就规避同业竞争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避免和减少与本次重组之后的上市公司在银矿、铅锌矿的采
选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若发展或投资新的银矿、铅锌矿的采选项目或业务,上市公
司对此拥有优先发展或者投资的权利。
(2)待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十地矿区取得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手续,满足注入
条件时即启动相关程序,将承诺人持有的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以公允价格注入
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待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地银多金属
矿权取得采矿证等相关手续,满足注入条件时即启动相关程序,将承诺人持有的三河
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作为控股股东盛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赵满堂下属唯一的上市公司平台,公司存在
逐步整合盛达集团旗下矿业资产、消除同业竞争的需求;同时本次重组也是实际控制
人履行前期对市场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前次重组时相关各方的承诺,切实履行
在资本市场做出的公开承诺。本次交易未收购三河华冠的股权主要是由于三河华冠旗
下部分探矿权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同时三河华冠持有的部分探矿权勘探具有
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将上述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和经
营风险。故本次交易未收购三河华冠股权,而是收购三河华冠下属的具备注入条件的
主要资产即光大矿业 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将赵满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优化整合了资产,同
时有助于减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增强上
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也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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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将大幅
减少。
5、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大矿业、赤峰金都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规模
将显著扩大,盈利能力将稳步提升,抵抗风险的能力将大幅加强。此外,未来公司还
将不断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利用各方优势,深度挖掘行业需求,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以及支付中介机
构费用和信息披露费用外,主要用于增资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建项目。
上市公司增资光大矿业、赤峰金都以及上市公司子公司银都矿业在建项目均为上
市公司现有银铅锌采选业务的进一步扩大和延伸。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人员、技术、
市场储备,具体如下:
1、人员储备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中,培养了一大批能力突出的骨干力量,在管理、采购、生产、
销售等各个领域都拥有较为突出的人力团队,为公司多年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有色金属行业普遍下滑的情形下,凭借公司人力资源团队,公司 2013 年-2105 年经
营业绩保持了稳定,初步预计 2015 年净利润较 2014 年增长 10%-30%。目前,公司已经
初步形成了银铅锌采选相关产业化的团队,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储备了充足的
人力资源。
2、技术方面
公司核心技术为银铅锌矿采选工艺,公司目前已经掌握了该行业普遍的采选工艺。
公司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和核心技术的开发工作。公司通过为核心技术
人员搭建良好事业发展平台、签署长期劳动合同等措施争取保持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的
稳定,从而建立长效稳定的技术团队,为公司技术开发奠定基础;公司在建设内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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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团队的同时,根据银铅锌采选行业的专业化服务外包的趋势,将公司的井下采掘以
及地面选矿业务外包给专业的采选服务公司。通过完善内部技术部门,以及外包专业
化采选服务公司,公司已经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与准备工作,具备了
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技术能力。
3、市场方面
依托公司良好的产品质量,公司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
源,赢得了较好的市场口碑,形成了较强的客户可持续开发能力。同时,公司在生产
经营中,对行业和市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研,公司已有的生产组织、物流输送、营
销团队能够较好地完成相关产品的市场开拓工作,区域化的营销网络也将保证公司产
能的消化。
(四)公司应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
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及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
展规划。但由于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同时本次交易的标
的公司在 2016 年尚处于建设期无法产生盈利,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
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公
司拟通过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为应对即期回
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
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良好,在有色金属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公司收入规模保
持了稳定,2013 年、2014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4,300 万元、74,122 万元;初步测
算 2015 年营业收入 82,300 万元;2013 年、2014 年净利润分别为 28,515 万元、23,598
万元、初步测算 2015 年净利润 26,300 万元,2015 年净利润较 2014 年增长约 11.5%,
发展态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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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生产来源单一的风险
目前上市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银都矿业,银都矿业旗下仅拥有一
座矿山。由于上市公司处于特殊的矿产开采行业,一旦银都矿业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
采选业务,上市公司的经营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属于有色金属的上游行业,有色金属属于大宗商品,其价格受国际有色金属
价格波动以及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较大。有色金属属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公司
主要产品又以银、铅、锌为主,市场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的发展和业绩产生较大的影
响。
(3)净资产规模较低,债务融资难度较大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小,虽然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但是较低的净资产规模依然制约了公司的融资能力,不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和做大、做强。
面对以上困难和风险,公司拟在生产经营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1)强化公司管理,进一步发展矿山规模和数量
公司始终立足于主营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依托现有的营销网络资源,稳定现有
客户,积极开拓培育新的客户资源,以巩固公司市场竞争力。在巩固市场的同时,公
司拟通过本次交易新增 5 家矿山,其中预计 2017 年将新增 4 家建成矿山,远期可能再
新增 1-2 家矿山。
矿山数量的增加有利于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规
模,进而为股东带来更高的回报。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的资源整合,争
取尽快实现效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尽快完成光大矿业以及赤峰金都部分在建矿的建设工作,
确保 2017 年光大矿业、赤峰金都投产,增加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如本次交易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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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利于公司长
期发展,提高未来资产回报率;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业务,将深化拓展银、铅、锌
矿采选业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积极推进本次重组,通过募集配套资金大幅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增强公司
的债务融资能力,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本次交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公司拟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23,848.45 万元。通过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实现大幅增加,为公司主营业
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增强了公司的债务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
2、公司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措施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日常高效运营,
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
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不断优化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
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力争建立更
为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使得公司的管理水平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不
断提升,并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
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削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股东的影响,公
司将在原有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运
营管理、资金管理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加强成本管理,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一直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
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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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
2、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
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
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
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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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
事项的履行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
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
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并已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核查,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补充披露的说明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安排”之“(六)本次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第
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之“(六)
本次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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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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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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