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通知前,我们收到了公司拟在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聘请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财务审
计机构,该所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在
2015 年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合法、依据充分。
建议继续聘任其作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董事会审
议。
二、 关于公司2016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 2016 年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
预计,我们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关注的问题与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类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挥
业务协同效应,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
利益,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
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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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办公用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同一母公司江苏金智
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南京金智视讯技术有限公
司因经营办公需要,2016 年度预计租赁公司办公用房共约 8,983.5m2,年租金预计
为 307.24 万元。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向金智集团等关联方出租办公用房有利于
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形成科技产业集聚效应,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办公场地,提高公
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营业外收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 枫
张洪发
李永盛
201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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