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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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16)第062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乾华科技”)及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乾华电力”)组成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方与达茂旗宁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源风力”)、达茂旗宁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翔风力”)、
达茂旗宁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风风力”)、达茂旗南传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传风力”)共同签订《达茂旗(满都拉、飓能、宁风、高传)
198MW 风电场及送出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 总承包合同》以
及乾华电力与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风电”)签订《南京风电达茂
旗 198MW 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主机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
进行了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宁源风力
宁源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 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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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17 日至 2033 年 4 月 1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源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2、宁翔风力
宁翔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 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33 年 4 月 1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翔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3、宁风风力
宁风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 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33 年 4 月 1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风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4、南传风力
南传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 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33 年 4 月 1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传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5、南京风电
南京风电在包头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宁远
路。法定代表人为陈天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 2031 年 3 月 30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京风电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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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交易对手方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
风风力、南传风力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
的合法资格。南京风电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采购合同》的
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乾华科技和乾华电力与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共同签订的
《EPC 总承包合同》及乾华电力与南京风电签订的《采购合同》由各自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公章,经本所律师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EPC 总承包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基本情况真实,分
别具有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南京风电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采
购合同》的资格。上述《EPC 总承包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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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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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孙文俊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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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群 王新绳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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