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
及不再与控股股东等保持一致行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无单个实际控制人,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主要通过控股股东江
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集团”)控制本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及公
司核心管理层人员的变动,郭伟将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同时,郭伟
提出为能更清晰的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其将不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
控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的调整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表述为:公司无单个实际控制人,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管理
层(主要包括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葛宁、徐兵、冯伟江、
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郭伟和贺安鹰,上述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
金智集团有限公司69.93%的股权,通过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
调整内容及调整原因为:因郭伟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郭伟自2010年4月26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2013年3月20日起不再担任公司
执行副总经理),不再参与公司层面的重大事项决策,对公司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
同时,郭伟于2015年12月申请辞去控股股东金智集团的监事职务,亦不存在通过金
智集团控制本公司的情形。因此,郭伟将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进行表述。
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前述8名自然人
(葛宁、徐兵、冯伟江、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郭伟和贺安鹰)减少为7名自然
人(葛宁、徐兵、冯伟江、叶留金、丁小异、贺安鹰、朱华明)。该7名自然人合计
持有金智集团61.60%的股权,仍对金智集团保持控制(金智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8,732.3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31,718,904的37.69%)。同时,该7名自然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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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2,201.35万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51%,其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
份的比例达到47.20%,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控制力。
调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为:公司无单个实际控制人,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
管理层(主要包括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葛宁、徐兵、冯伟
江、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和贺安鹰,上述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
智集团有限公司61.60%的股权,通过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
二、郭伟不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
公司按照一致行动人对实际控制人与金智集团的股权变动进行管理,郭伟因不
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其为能更清晰的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将不
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金智集团仍与葛宁、徐兵、冯伟江、
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和贺安鹰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
1、 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是基于其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中不再
具有实际控制作用而做出的调整,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郭伟在此前所做承诺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有:(1)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承
诺;(2)在2015年11月25日增持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2016年5月25日前)不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上承诺仍将继续严格执行。
3、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并不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作
为一致行动人,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及不再
与控股股东等保持一致行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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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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