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关于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及不再与控股股东等保持一致行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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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

及不再与控股股东等保持一致行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无单个实际控制人,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主要通过控股股东江

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集团”)控制本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及公

司核心管理层人员的变动,郭伟将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同时,郭伟

提出为能更清晰的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其将不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

控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的调整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表述为:公司无单个实际控制人,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管理

层(主要包括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葛宁、徐兵、冯伟江、

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郭伟和贺安鹰,上述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

金智集团有限公司69.93%的股权,通过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

调整内容及调整原因为:因郭伟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郭伟自2010年4月26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2013年3月20日起不再担任公司

执行副总经理),不再参与公司层面的重大事项决策,对公司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

同时,郭伟于2015年12月申请辞去控股股东金智集团的监事职务,亦不存在通过金

智集团控制本公司的情形。因此,郭伟将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进行表述。

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前述8名自然人

(葛宁、徐兵、冯伟江、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郭伟和贺安鹰)减少为7名自然

人(葛宁、徐兵、冯伟江、叶留金、丁小异、贺安鹰、朱华明)。该7名自然人合计

持有金智集团61.60%的股权,仍对金智集团保持控制(金智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8,732.3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31,718,904的37.69%)。同时,该7名自然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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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持有公司2,201.35万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51%,其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

份的比例达到47.20%,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控制力。

调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为:公司无单个实际控制人,以葛宁为代表的公司

管理层(主要包括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葛宁、徐兵、冯伟

江、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和贺安鹰,上述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

智集团有限公司61.60%的股权,通过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

二、郭伟不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

公司按照一致行动人对实际控制人与金智集团的股权变动进行管理,郭伟因不

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其为能更清晰的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将不

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金智集团仍与葛宁、徐兵、冯伟江、

叶留金、朱华明、丁小异和贺安鹰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

1、 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是基于其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中不再

具有实际控制作用而做出的调整,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郭伟在此前所做承诺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有:(1)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承

诺;(2)在2015年11月25日增持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2016年5月25日前)不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上承诺仍将继续严格执行。

3、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述,并不再与金智集团及其他实际控制人作

为一致行动人,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郭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表述及不再

与控股股东等保持一致行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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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8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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