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估值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现对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估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估值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估值机构及其委派
的经办估值人员与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除
专业收费外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 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估值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
例与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相关性
根据天安财险的特性以及估值准则的要求,估值机构确定采用市场法对天安
财险进行估值。鉴于本次估值的目的系确定天安财险于估值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为公司本次参与天安财险增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估值机构所选估值方法适
当,与估值目的具有相关性。
4. 估值定价公允
本次估值实施了必要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估
值结果具有公允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涉及资产估值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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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王红英 代瑞萍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