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水股
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
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了解到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拟增发5,234,132,184股股份,公司拟通过全资
子公司包头市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与重庆斯莫尔商贸有
限公司、包头市盛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阡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深圳前
海恒锦宇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金奥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前海国亚创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合计认购天
安财险新增发的2,662,786,389股股份,认购股份的总价为6,896,616,747.51元,占
天安财险增资完成后股本总额的14.99%(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西水股份将直接持有天安财险35.88%股权,通过上述
三家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14.99%的股权,合计持有和控制天安财险50.87%
的股权。
我们认为:
1. 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估值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
了审计和估值,并出具了相关审计、估值报告。本次交易作价系参考前述估值机
构出具的估值报告确定的估值价值并由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交易公平合理。
4. 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1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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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王红英 代瑞萍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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