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
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16-2018)》(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
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含 20%)。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情况,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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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
3、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含 2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
重新制定或调整本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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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可
反馈至公司证券部(电话 0753-7887036),证券部将负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自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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