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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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 ìiE字 [2016] 第 0094 号

恨据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因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下称" <<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股

东大会规则》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下称"((治理准则))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巾国船舶茧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勺,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才二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4>: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中;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贵的精忡,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边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2016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刊载了《中国船舶童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 l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

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合称"会议通知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 H才 fuJ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

权 ff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祟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

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二4二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7 日上午 10:00 时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

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孙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7 日 9:15-9:25 ,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7 日 9:15-15:00 。

经本所律师验 ìiE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2/5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l高级官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ìiE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930,993,96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855% 。

根据上 i正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祟表决时间内,通过网

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3,406,9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七述现场出席二4二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3 名,

代农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974,400,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1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才二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呆在机构代表。

经本所律师验 ìiE与核查,出席斗二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ill行审议、表决。;牛:ì欠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5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恨拉tj才二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斗二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l 、《关于计J是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竖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 ìíE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衍.íji议的议来符合《公司法机《股东大会规则》、《治迦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辛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1欠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小列 Jljj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祟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1.id公司主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 i 十票和

ili粟,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架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祟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农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恨据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lHlIH:

l 、《关于计挺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j(J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74 ,078 ,311 }段,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 反对 307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1 %;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陇东所好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

小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11.072 ,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仪股份的 99.9681 %:反对 307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304%; 弃权 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农决权股份的 0.0015% 。

斗 /5

2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坚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 ,486 ,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24%; 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76%;

:fJ'权。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小投资者表决悄况.同意 297 ,486 354}段,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9.9424%; 反对 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76% ;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经本 F斤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全部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2项议案己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下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贝))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贝Ij)) (J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汉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5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z 王卫东 丽琼 j 司再~.~\

阳协川

签署日期:川年与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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