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6-11-04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于 2016
年 03 月 0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6 年 03 月 07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3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已经由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7人,本次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激励对象名单已经过公司监事会审核。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5.98元/股,本次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93元/股。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解锁期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解锁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解锁期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锁 5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锁 5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15-2017 年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4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4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4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解锁条件未达成,
则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
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四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行权
比例:
考评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卓越)/(优秀),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
分批次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0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15年09月1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0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4、2015年11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5、2016年03月0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
年03月07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45万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和已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和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
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向 21 名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03 月
07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2016 年 03 月 0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授予 21 名激励对象 4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详细情况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日:2016年03月07日。
4、授予价格:11.93元/每股。
5、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权益总量 占目前股本总额
激励对象
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总监、核心业务骨干
45 100% 0.13%
(21 人)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公司
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6、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21 名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03 月 07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慎分析,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03月0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03 月 07 日为授予日,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合计 45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3 元/股。
3、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授予的对象主体合法、有
效,本次授予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已满足授予条件,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
授予日为 2016 年 03 月 07 日,在 2016 年-2018 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151.71 万元,则 2016 年-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5.00 151.71 94.82 50.57 6.32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3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