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
将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上述关联交易遵
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