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六届二
十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就
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因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必要进行独立董事的增补,该议案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独董人选的增补从实际出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根据推荐人的推荐,对增补的独董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认为候选人具备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时,提请公司在股东大会
上提交该议案并实施表决。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7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潘亚岚 姚明龙 张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