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6-015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30 日,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兵诉被告
邬品华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 1055 万元、利息 325 万元及计算至实际归还日的利
息,并诉请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11 月 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4-048《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
0102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兵与被告邬品华、邬佳伟、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
中,原告张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兵向本院申请撤回
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
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 104600 元,减半收取为 52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57300 元,由原告张兵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司公告
临 2016—009《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15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 50%到
95%。业绩预减的原因第二条为“长江国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
化仓储有限公司因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导致本期出现较大亏损。”
本次诉讼的撤回对公司 2015 年度公司净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具体财务数
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15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