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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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鼎力租赁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

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鼎力租赁提供的担保额度是根据鼎力租赁2016年度的发展需

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效率,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在本次担保额

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办理相关事宜。

2.本次回购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

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在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重视对股东

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利益需求和分红意

愿、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与规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制定的《公司三年(2015-2017 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低

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提高了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同时,低风险理财产品,风险可以有效控制。此外,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亦同意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独立董事:范根初 舒 敏 顾敏旻

201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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