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建设: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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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恪

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行使职权,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在

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李柏龄,男,1954 年出生,本科,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华大

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上海白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融

资部总经理、总监,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

事,上海国际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

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邓传洲,男,1968 年出生,博士,英国牛津大学、加拿大艾尔伯特大学高级访问学

者。曾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副总裁,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总裁助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天健光华(北京)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致同(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航天汽

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陈岱松,男,1975 年出生,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新加坡

国立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访问学者。曾

任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关于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能够做到按时出席董事会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勤勉职责。报告

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1 次年度股东大会,1 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董事姓名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李柏龄 8 4 4 0 0 否 2

邓传洲 8 4 4 0 0 否 2

陈岱松 8 4 4 0 0 否 2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前,我们主动获取和了解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详

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

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报告期,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均进行了事先调查,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

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报告期,我们对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表示同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报告期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没有损害上市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

责人绩效薪酬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对绩效薪酬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

绩效考核方案》,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考核激励规定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

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 2014 年度业绩快报,业绩情况说明及时、准确、完整。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等服务,费用为 73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 4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28 万元。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 2015 年 5 月实施了本次分红事宜。对此,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在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同

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回

报规划》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利润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为了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对此,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有利

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及其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更好地保护了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表示同意。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现金分红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遵守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严

格遵守上市承诺:浦发集团及子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且不再投资新的企业从事与浦东建设主营

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浦发集团及子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浦东建设新主营业务有竞

争的业务。同时,浦发集团严格遵守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浦发集团不会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地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浦发集团未来从任何第

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进行任何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如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上市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遭受损失,浦发

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浦发集团严格遵守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浦发集团不对上市公

司与浦发集团控股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进

行干预,浦发集团继续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同时,

浦发集团严格遵守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浦发集团严格遵守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不谋求上市公

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浦发集团及

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

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督促上市公司依法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浦发集团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互利、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

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在上海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定

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52 次,没有出现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行为,没有受到过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全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

点,完善公司风险数据库,补充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手册,提升公司的内部控

制管理体系。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和后续报告。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工作,直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直接由董事会决定。

同时该部门配备了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全面和不定期专项审计,对

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层层落实

进行有效整改,将整改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及时监督、检查、整改,有效防范了经

营决策及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外部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具有制度、人员、外部监督等各方面的保

障,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十)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管理四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进行审议。报告期内,共召开了 3 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 5 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运作合法规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之

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报告期内,公司各方面运作规范,在总体上保持了

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将继续勤勉尽职,加强现场工作,坚持独

立、客观的判断原则,按照法定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独立职能为公司发

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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