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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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程序文件
1、大会会议须知
2、大会会议议程
二、提交股东审议表决的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2、《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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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哈
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
发言和解答;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证券部登记;股东临时要求
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五、为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5分钟,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六、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七、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
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八、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
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
弃权处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请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九、公司聘请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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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15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14日(星期一)15:00至2016年3月15日(星期二)15:00
现场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大会介绍----
1、主持人介绍股东到会情况,并宣布大会开始
2、主持人介绍到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情况
3、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会议议案报告----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表决----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监票人名单
(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会议以鼓掌方式通过计票、监票人选)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
----休会----
1、计票、监票人统计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
2、工作人员上传现场表决结果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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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发表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会后事宜---
1、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会员签署会议记录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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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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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主要条款如下: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
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3、债券期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
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
价,由公司和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6、募集对象:本次债券发行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每次募集对象不超
过 200 人;
7、债券的转让流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转让场所转让流
通。在满足转让流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债券挂牌转让服务的申请;
8、担保及担保方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9、偿债保障措施:
(1)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款项的接收、存储及划转活动;设立专项偿
债账户,用于本次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公司应在本次债券付息日七个交易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专项偿债账户;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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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和提前兑付日等,下同)十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
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专项偿债账户,并在到期日七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
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专项偿债账户;
(3)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债券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
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5)引入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
益;
(6)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至少采
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公司债券相关的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⑤将流动资产变现作为本次债券的应急保障方案。
10、决议有效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24 个月;
11、本次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的国家有关机构的核准或备案的发行要素为准。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已披露在 2016 年 2 月 27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上。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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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请各位董事审
议。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
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对象、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具体期
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信用评级安
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偿债保障措施、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和债券流动转让安排等与发行
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发行及转让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债券发行、备案、转让的材料、签署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如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
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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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
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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