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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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1

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

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永新股份、上市公司、公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永佳集团、业绩承诺人、

利润补偿义务人、交易对 指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

方、控股股东

华科投资、实际控制人 指 黄山市华科投资有限公司,原黄山市化工总厂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新 指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力油墨

标的资产 指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汇金典当 指 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力源科技 指 黄山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信旺物业 指 黄山市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本次交易 指

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本次重组、本次资产重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指

股份购买资产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重组报告书》 指

报告书》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 指

预案》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6 月

国元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普天健、审计机构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评估机构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

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指 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

议》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指 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

议之补充协议》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利润补偿协议》 指 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

补偿协议》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黄山新力油墨

《资产评估报告》 指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

[2015]第 2470 号)

《公司章程》 指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修订)》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暂行规定》 指

监管的暂行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国资委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监总局 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安徽省工商局 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改委 指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00387-2 号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 证 券法 》、《 公司 法》、 中国 证 监 会《 重 组 办法 》、《 收购 办 法》、

《实施细则》、《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 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黄山

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

同》,委托本所律师喻荣虎、吴波(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永新股份本次重组工作。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天律证字[2015]第 00387 号、天律证字[2015]第 00387-1

号《法律意见书》。鉴于永新股份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律师根据审核意见 要求进行了

持续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2、本次交易各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并无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交易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

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

4

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

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

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永新股份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 及其他申请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永新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永新股份本次交易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永新股份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新股份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永佳集团于 2015 年 9 月收购标的企

业 19 名自然人股东股权的作价依据;2)该作价与本次重组评估作价存在

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永佳集团于 2015 年 9 月收购标的企业 19 名自然人股东股权的作

价依据

2015 年 9 月,永佳集团收购新力油墨 19 名自然人 19.85%股权的作价

是以协商的方式确定的,6.816 元/股的价格是双方同意的结果,主要考虑

以新力油墨 2015 年 6 月末净资产金额 4,089 万元为基础,加上对其未来

三年未获得的分红补偿,分红补偿以最近三年新力油墨最高分红金额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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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础确定,即 909 万元,计算公式为每股价格=每股净资产 4.089 元/股+分

红补偿 0.909 元/股*3=6.816 元/股。

2015 年 10 月 8 日,19 名自然人已分别出具《声明》“本人已收到全部

股权转让款,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没有异议,不

存在纠纷。”

二、上述股权转让作价与本次重组评估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分析

2015 年 10 月 6 日,永佳集团与 19 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 6.816 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新力油墨 198.5 万股;永佳集团与上市公

司关于新力油墨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4,300 万元,即 14.3 元/股,存

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系:

1、永佳集团与永新股份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承诺新力油墨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50 万元、1,580 万

元和 1,910 万元,若新力油墨未实现上述承诺业绩,永佳集团将优先以本

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因此永佳集

团存在利润补偿的风险;相较而言,19 名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永佳集

团后,不必承担因未实现业绩承诺而必须进行补偿的风险。

2、永佳集团在 2015 年 10 月的股权转让前已持有新力油墨 80.15%股

权,为新力油墨控股股东,其余 19 名自然人持有 19.85%股权,为少数股

东。本次交易前,永佳集团已持有新力油墨 100%股权,本次交易为永佳集

团一次性出售新力油墨 100%的股权,存在控制权溢价。

三、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分析

本次交易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独立董事已

就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了意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主要原因系:

1、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黄山

6

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新力油墨 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 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 》(中水致 远评报字 [2015]

第 2470 号),新力油墨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4,300 万元。本次交易中,

标的资产的定价以上述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新力油墨 100%股权作价为 14,300 万元,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2、以证监会行业分类(2012 版)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

业”为可比公司的选取范围,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业”的上市公司中剔除市盈率为负值或

市盈率高于 100 倍的上市公司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业”的上

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为 53.31 倍,平均市净率为 5.68 倍。按照新力油墨

2015 年的预计净利润计算,本次交易定价的市盈率为 12.47 倍;按照标的

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本次交易定价的市净率为 3.64 倍,均低

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3、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会审字[2015] 3703 号《备考审计报告》,本

次交易完成后,2015 年 1-6 月永新股份每股收益由每股 0.2848 元提升至

0.2935 元,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由每股 0.2678 元上升至 0.2762 元,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 6.13%提升至 6.3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永佳集团于 2015 年 9 月收购标的公司 19 名

自然人股东股权的作价是交易双方协商的结果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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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六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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