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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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责任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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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

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

下属二级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

任公司和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73.17%,营业收入合

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83.31%;纳入本次评价的业

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

产管理、销售业务、生产运营、关联交易、工程项目、财务报告、

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和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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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营 业 收 入 的 0.5% 且 错报<营业收

营 业 收 入 潜 在 错 错报≥营业收入的

0.1亿元≤错报<营业 入 的 0.5% 或 0.1

报 1%且0.19亿元

收入的1%或0.19亿元 亿元

净利润的1.5%且0.09 错报<净利润

错报≥净利润的

净利润潜在错报 亿元≤错报<净利润 的1.5%或0.09亿

3%且0.18亿元

的3%或0.18亿元 元

资 产 总 额 的 0.5% 且

错报<资产总

资 产 总 额 潜 在 错 错报≥资产总额的 0.35 亿 元 ≤ 错 报 < 资

额的0.5%或0.35

报 1%且0.71亿元 产总额的1%或0.71亿

亿元

所有者权益的0.5%且

错报<所有者

所 有 者 权 益 潜 在 错报≥所有者权益 0.19 亿 元 ≤ 错 报 < 所

权 益 总 额 的

错报 的1%且0.37亿元 有者权益的1%或0.37

0.5%或0.19亿元

亿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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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⑤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

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②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

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③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

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1,000万元及以上(含1,000万元)

重要缺陷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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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 10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② “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③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⑤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

失效;

⑥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②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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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本文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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