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责任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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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
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
下属二级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
任公司和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73.17%,营业收入合
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83.31%;纳入本次评价的业
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
产管理、销售业务、生产运营、关联交易、工程项目、财务报告、
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和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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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营 业 收 入 的 0.5% 且 错报<营业收
营 业 收 入 潜 在 错 错报≥营业收入的
0.1亿元≤错报<营业 入 的 0.5% 或 0.1
报 1%且0.19亿元
收入的1%或0.19亿元 亿元
净利润的1.5%且0.09 错报<净利润
错报≥净利润的
净利润潜在错报 亿元≤错报<净利润 的1.5%或0.09亿
3%且0.18亿元
的3%或0.18亿元 元
资 产 总 额 的 0.5% 且
错报<资产总
资 产 总 额 潜 在 错 错报≥资产总额的 0.35 亿 元 ≤ 错 报 < 资
额的0.5%或0.35
报 1%且0.71亿元 产总额的1%或0.71亿
亿元
元
所有者权益的0.5%且
错报<所有者
所 有 者 权 益 潜 在 错报≥所有者权益 0.19 亿 元 ≤ 错 报 < 所
权 益 总 额 的
错报 的1%且0.37亿元 有者权益的1%或0.37
0.5%或0.19亿元
亿元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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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⑤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
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②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
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③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
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1,000万元及以上(含1,000万元)
重要缺陷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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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 10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② “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③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⑤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
失效;
⑥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②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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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本文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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