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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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宏大爆破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煜起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少波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2015 年 12 月,本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

况 了定期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发现

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如下:

宏大爆破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施工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原计划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由于受矿产资源价格下滑以及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设备投入

进度有所延缓,公司若按照原定计划

进行大规模施工设备技术改造,带来

的经济效益将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

标,因此,公司原用于施工设备技术

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有所延缓。

考虑到公司现有施工设备的调配情

况,本着对全体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

度,并避免原首发募投项目所带来的

投资风险,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性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经公

司审慎研究,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之一施工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缓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及时

与公司进行沟通,并就上述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出具《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

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 59 号)

以及《关于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

第 366 号)就宏大爆破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以及《对外投资公告》

等进行问询。

本保荐机构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

事项及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并采取

相应措施,履行信息披露;并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

函>之核查意见》。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增持、减持及董监高买卖

股票行为规范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是 -

(1)公司股东广东省广业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技术

研究所、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

限公司、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

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

及郑炳旭、王永庆、傅建秋、李萍

丰、郑永伟、张汉平、华立新承诺:

自公司本次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限售承诺期满

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出售数

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50%。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

(1)控股股东广业公司承诺,

在广业公司与宏大爆破存在实际

控制关系期间:① 广业公司及其

他直接或间接受广业公司控制的

企业将不开展与宏大爆破构成实

质性竞争的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② 广业公司及其他直接

或间接受广业公司控制的企业亦

不投资控股与宏大爆破构成实质

性竞争的实体或从事此类活动,任

何此类投资、收购与兼并事项,都

将通过宏大爆破进行。③ 广业公

司上述各项承诺对广业公司控制

的所有其他企业(不包括宏大爆

破)均有约束力。任何该等企业违

反上述承诺,均视为广业公司违反

上述承诺。④ 如广业公司或广业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致使宏大爆破受到损失的,广

业公司将给予宏大爆破合理的赔

偿。

(2)恒健投资承诺,持有发

行人股份期间:①公司及其他直接

或间接受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开

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②公司及

其他直接或间接受公司控制的企

业亦不投资控股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构成竞争的实体或从事此类

活动,任何此类投资、收购与兼并

事项,都将通过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进行。③公司上述各项承诺对公司

控制的所有其他企业均有约束力。

任何该等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均视

为公司违反上述承诺。④如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损

失的,公司将给予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合理的赔偿。⑤公司在持有发行

人 5%及以上股份期间,本承诺为

有效之承诺。

(3)郑炳旭、王永庆承诺,

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担任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①本人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受

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②本人及其他直接

或间接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亦不投

资控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

竞争的实体或从事此类活动,任何

此类投资、收购与兼并事项,都将

通过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③本

人上述各项承诺对本人控制的所

有其他企业均有约束力。任何该等

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均视为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

给予发行人合理的赔偿。

3. 土地租赁承诺 是 -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

诺不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土地

对广业公司集团内其他下属企业

进行任何形式的土地配置,仅租赁

给广东明华使用。

(2)广业公司和主要自然人

股东郑炳旭、王永庆均承诺如下:

不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向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提交关于购买租赁土

地的提案,也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对

购买租赁土地议案投赞成票。

4.分红承诺 是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

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

工程技术研究所、广东省伊佩克环

保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之业经济

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郑炳

旭、王永庆共同承诺: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及其后的两年

(即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30%,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现金分

红提案,在相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

上投赞成票。

非公开发行时承诺

1.恒定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 是 -

关承诺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不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广发恒定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2.股份锁定承诺 是 -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芜湖市人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中钢投资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资管-中国银行-广发恒

定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无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朱煜起 顾少波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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