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
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公
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原则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1、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5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2015年度,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
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016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与年度总体经营预算目标及个人工作业
绩考核指标双挂钩的浮动考核原则执行。
七、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长爱 王溪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