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
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
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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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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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
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
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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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
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
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
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
席监事通报。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
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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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
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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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指引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
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
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
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
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
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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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
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
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
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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