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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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公司本次使用“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

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

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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