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公司本次使用“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
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
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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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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