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公司董事会议拟审议的《松辽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房屋租赁、代言等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过仔细核查确认,我们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宾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
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耀莱影城有限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房屋租赁、代言服务等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房屋租赁、代
言等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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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谷国庆 梅建平 李明
201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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