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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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公司董事会议拟审议的《松辽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房屋租赁、代言等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过仔细核查确认,我们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宾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

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耀莱影城有限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房屋租赁、代言服务等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房屋租赁、代

言等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

(此页无正文,为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谷国庆 梅建平 李明

2016 年 3 月 1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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