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召
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审议了相关议案。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在全面了
解相关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 为保障公司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起草了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确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已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的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同时,为降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对
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
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
回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 公司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吉伟、吉喆签署的附条件生
产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偿协议》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同意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丁春泽 杨兵 隋景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