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6-3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5:00,会期预
计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2 日—2016 年 3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 年 3 月 3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工业园区科德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
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公司已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167,591,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5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形式表决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680,945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4,300
股, 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20,6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97%;54,3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03%;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190,239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85%;反对 54,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20,6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97%;54,3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03%;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顾瑜、杨竞忠、杨经宇、刘汉桥、黄进叶、黄生田回避表
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680,945 股,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反对 54,300
股, 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20,6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97%;54,3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03%;0 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迪律师、赵磊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