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
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
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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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3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
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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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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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劲峰 尹中立 张富根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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