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
特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
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
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会
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制定本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
整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