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做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
限公司承诺:在持续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
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和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
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