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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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 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3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

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余海峰、肇

珊、袁隽、周团章、火凤天翔、杭州哲信、聚力互盈、天津乐橙、杰宇涛、前海

盛世、霍尔果斯水泽合计持有的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0,26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了促进公司在本次交易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

公司现有股东姜飞雄、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姜祖功、姜丽琴、姜筱雯及姜超

阳(以下简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本

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就帝龙新材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各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该

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帝龙新材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

各方同意,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选举董事、监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根据

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各方同意,其作为公司董事时,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之提案权、表决权、

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但各方在实施上述一致行动时以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二、各方同意并承诺对提交帝龙新材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按照一致意见进行

表决。

三、本协议一方拟自行向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其他方对

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帝龙新材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

的内容后,以各方联合提名的方式向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

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协议所指“相同的表决意见”指对审议事项所投

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如果各方在事先共同协

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

出议案。

四、对于非由协议的各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召

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并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帝

龙新材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则在正式会议上以姜飞雄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如果

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帝龙新材章程规定,则各方均应自

行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五、帝龙新材召开股东大会时,协议各方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

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一方

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协议所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

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各方,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

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如果各方经再次协商,仍无法就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

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各方仍未按照协议的

要求进行投票,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按照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规则来

认定投票结果。

六、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帝龙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

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实施完毕之当日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

月。

七、各方同意并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帝龙新材的

股份,也不由帝龙新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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