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度,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我们始终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现就 2014 年度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0 次董事会会议、10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李鸣先
生、徐祥圣先生均亲自出席参加、独立董事黄翼忠先生因故缺席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相关程
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
项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5 年 3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新资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星展银
行或委托贷款人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人通过受托贷
款人向北京瑞丰发放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 年 4 月 24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对公司 2014 年
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及《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2015 年 6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对贺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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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推选程序是否合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 您 8 月 4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会议,对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5、2015 年 8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对公司拟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部分资金
向 Ray Development Private Limited 收购其持有的天津光明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明新丽”)90%的股权并对光明新丽增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宜进
行审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的要求和《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6、2015 年 8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对公司拟
放弃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9%股权、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 年 8 月 31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对公司对
参股子公司天津阳光新城市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9 月 22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对公司全
资子公司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与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出售其持有的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菱光辉
(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 51%股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5 年 10 月 16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对公司
拟放弃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45%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拟放弃
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8.547%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拟放弃北
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上述三个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 年 12 月 16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对公司
拟修改参股公司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议案、对杨宁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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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推选程序是否合
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5 年 12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对聘请
公司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推选程序是否
合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15 年度,我们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重大人事任免及薪
酬考核体系等方面均发表了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6 年,在我们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
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定
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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