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制定了2015-2017年(以下简称“规划期”)的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具体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支付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2、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规划期内,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将积极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规划期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较快增
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在满足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4、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三年期回报规划的执行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确定新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14年制定的《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完成后公司未
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将不再执行,公司股东分红规划按照本
规划实施。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