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宁达: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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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讨论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即不低于 21.58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是必要且可行的。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

形。

三、关于公司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

认为该规划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确保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2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苏武俊 任 红 王新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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