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16-011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5 号)的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2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4,538.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234.86 万元,本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2,303.64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出具上会师报字[2015]第 2461 号验资报
告。
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与上海银行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海银行松江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信息如下:账户为 03002727667,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光大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按规定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虎、杨卫东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光大证券督导期
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3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