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对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豁免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豁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公司及子公司不再与公司股
东等关联方发生房屋租赁及其他类似的关联交易”的承诺(以下简称“该承诺”),
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豁免承诺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不会损害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豁免履行该承诺。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哲 曾一龙 祝祥军
2016 年 3 月 2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 哲 曾一龙 祝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