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16-19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核准通化金马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6号),其中核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798,85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上述中国证监会批复,公司向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苏州晋商联盟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晋商联盟柒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及天是和顺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4家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40,798,857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01 元,募集资金总额
1,68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3,693,005.8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4,306,994.14元。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准验字
[2016]1014号”《验资报告》,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2月4日全部到
位。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与开设专户的银行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分别为0806020229001112140、802810010122828556
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详见2016年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6)。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鉴于在《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明确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为“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
付、圣泰生物三期建设项目、上市公司研发中心建设、偿还上市公司借款”,为提高
项目实施效率,降低公司整体税费负担,公司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通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新开设募集资金存放专
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和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项目
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具体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实施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用用途
1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 中 国 邮 政 储 922008010008938892 上 市 公 司 研
份有限公司 蓄银行股份 发中心建设
有限公司通
化市分行
2 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 中 国 农 业 银 08057201040011708 圣泰生物三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期建设项目
公司哈尔滨
平房支行
三、本次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主体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
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项目实施主体与专户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
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对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
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常建、俞汉平、孙超逸可以
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独立
财务顾问。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财务顾问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项目
实施主体、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向独立财务顾问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
主体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项
目实施主体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银行与项目实施主体及独立财务顾问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项目实施主体、专户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独立财务顾问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