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维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
议的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14.04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90%(15.64元/股)。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及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杜方参与认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
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未来发展具有充分的信心,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战略的实现。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钟田丽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