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6-00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上报的应诉通知书。
受理诉讼机构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日期 2016 年
2 月 23 日,应诉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被告:新阳洲、厦门柏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张福赐、张淑珠、
张胜辉、梁舒娇。
3、纠纷起因: 2014 年 12 月,新阳洲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签
订 14 笔《出口押汇协议》,合计 2,605,000 美元,期限均为 120 天。
2015 年 5 月,新阳洲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签订 5 笔《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每笔 300 万元,共计人民币 1,50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除新阳洲外的其他被告提供了担保。因新阳洲在出口
押汇业务中出现逾期,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
此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并查封了张福赐等已抵押的房产等。
4、原告起诉要求:
(1 )新阳洲偿 还流动 资金借 款人民 币 1,500 万元,利息
39,083.35 元,共计人民币 15,039,083.35 元;
1
(2)新阳洲偿还出口押汇贷款 2,596,533 美元,利息、罚息
127,877.16 美元,共计 2,724,410.16 美元;
(3)被告柏绿农产品、张福赐、张淑珠、张胜辉、梁舒娇承担
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4)所有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保全和公告费用。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此案,开庭日期:2016
年 3 月 29 日。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原告厦门市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思明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对象:新阳洲、张福赐。
(2)纠纷起因:2014 年 12 月,新阳洲、张福赐与厦门市金财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财公司”)签订协议,新阳洲、张福赐对金
财公司针对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协
议,新阳洲和张福赐应在 2015 年 6 月支付 125 万元的保证金。2015
年 9 月,张福赐向金财公司缴纳 10 万元保证金。
2015 年 12 月 18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金财公司的申
请,冻结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 37.2%(实际应为 35.2%)的股权,保
全期限为二年。2016 年 1 月 20 日,新阳洲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院关于金财公司起诉的传票。
(3)原告起诉要求:
①新阳洲支付保证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 4,871,495 元。
②张福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新阳洲、张福赐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开庭审
理此案,尚未宣判。
2、原告徐建南因民间借贷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起诉对象:新阳洲、张福赐、张胜辉、张福庆、张淑珠、
2
梁舒娇、金海丰盛水产合作社、翔嶝海盛水产合作社。
(2)纠纷起因:
2014 年 1 月 29 日新阳洲与徐建南签订《借款合同》,由新阳洲
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期限 1 年,利息为每月 3%,除新阳洲外,其
余被告均对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新阳洲及其他被告未按时还款。
(3)原告起诉要求:
①新阳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 344.8 万元;
②除新阳洲外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此案,开庭日期:2016
年 3 月 9 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预计影响公司拟转让本公司持有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
公司57%的全部股权事项的进行。
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
司拟向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持有的
新阳洲57%的全部股权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目前,公司与受让方
正在制订具体转让方案,由于标的资产新阳洲涉及诉讼的金额较大及
有可能引起其他债权人的诉讼,将有可能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顺
利进行。
2、预计对公司2015年利润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由于新阳洲股东张福赐对新阳洲欠款严重,致使目前新阳洲面临
的资金困境,已严重影响了张福赐承诺的 2015 年当期利润,本诉讼
事项发生后,将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新阳洲的经营困难,对 2015 年期
后利润也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受理(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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