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经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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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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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
守、勤勉尽职,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二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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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1、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
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
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进行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7、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8、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的;
9、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0、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2、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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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的;
13、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1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
损失的;
15、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失职、
渎职行为的;
16、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
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
第六条 问责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赔偿损失;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6、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问责形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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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3、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4、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5、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被问责人故意、过失或者不作
为的情况。举报程序参照公司《反舞弊及举报制度》。
第十二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
事长的问责,由三名(含)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
责由监事会主席或两名(含)以上监事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含)
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总经理与董事长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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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
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
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如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参照本制度;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问
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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