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西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西王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西王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
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2、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相关存
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些涉及财务公司自主经营中的业务和财务风险。根据财
务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经公司调查、核实,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
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
不存在风险问题。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业务开展
情况做了专项说明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2-30 号《关于对西王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风险评估说明的鉴证报告》。
3、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
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为保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制定了《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
西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
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金安全。
5、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可以节约财务费用,更能满足公司对资金时效性的需求,同时为公司长远发展提
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章程修订
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本公司 201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5 年 8 月 17 日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申请通过向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77,884,8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454,530,468.00 元。因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应
改为 454,530,468 元。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相关条款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三、关于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农发基金对公司全资孙公司邹平玉米油公司增资 4,100
万元, 投资期限为 10 年,享受 1.2%的年固定分红。本次合作将有利于公司拓
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投资
后,农发基金持有邹平玉米油公司 17.44%股权,且农发基金不向邹平玉米油公
司派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参与邹平玉米油公司的日常正常经
营,邹平玉米油公司仍是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本次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
司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合作。
独立董事签名:
董华 于小镭 张光水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