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2015年度独立董事(王志雄)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王志雄)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参加。公司

在 10 月 19 日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本人亲自参加 2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3 月 5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为:

我们作为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列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

违法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华斯农业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华斯农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

该所在 2014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4 年度

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

续聘其为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

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仔细核查,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5、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5 年 3 月 5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7,423.9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总计转增 174,239,000 股,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金额,转增完成后的资本公

积金结余 711,654,645.06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对部分变更非公开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进行充分的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分析,公司非公开募投项目“直营店建

设项目” 由于商业环境的迅速变化,以及各地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变化,

同时公司考虑到投入产出比率和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对各大中城市综合

发展战略的调整,决定对 “直营店建设项目”的未开设店铺的实施地点、面积

做出相应的变更,加快公司在裘皮服装市场的品牌建设,实现本公司与全体投资

者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会有利于项目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发挥利用华

斯裘皮城的辐射“京津冀”的作用,使国内直营店的建设得到顺利实施。

故公司本次变更直营店建设项目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

此次公司变更直营店建设项目的事项并提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 年 8 月 5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对终止

部分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对终止部分

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裘皮服饰生产基地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是基于项目

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所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 年 8 月 2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第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对华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农业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买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志雄、刘雪松、丁志杰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买控股

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买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是对行业以及肃

宁县国际毛皮交易中心的发展充满信心。购买京南裘皮城的房产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

买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的关联交易。

(四)2015 年 9 月 29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

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资料。本人审阅了有关文件,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

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成员的提名并提交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在任期间,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高管分别进行了座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

外界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

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

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王志雄

电子邮箱:wangzhx@junhe.com

独立董事: 王志雄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丁志杰)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参加。公司

在 10 月 19 日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本人亲自参加 2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3 月 5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为:

我们作为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列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

违法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华斯农业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华斯农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

该所在 2014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4 年度

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

续聘其为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

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仔细核查,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5、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5 年 3 月 5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7,423.9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总计转增 174,239,000 股,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金额,转增完成后的资本公

积金结余 711,654,645.06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对部分变更非公开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进行充分的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分析,公司非公开募投项目“直营店建

设项目” 由于商业环境的迅速变化,以及各地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变化,

同时公司考虑到投入产出比率和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对各大中城市综合

发展战略的调整,决定对 “直营店建设项目”的未开设店铺的实施地点、面积

做出相应的变更,加快公司在裘皮服装市场的品牌建设,实现本公司与全体投资

者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会有利于项目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发挥利用华

斯裘皮城的辐射“京津冀”的作用,使国内直营店的建设得到顺利实施。

故公司本次变更直营店建设项目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现行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

此次公司变更直营店建设项目的事项并提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 年 8 月 5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对终止

部分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对终止部分

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裘皮服饰生产基地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是基于项目

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所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5 年 8 月 2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第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对华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农业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买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志雄、刘雪松、丁志杰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买控股

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买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是对行业以及肃

宁县国际毛皮交易中心的发展充满信心。购买京南裘皮城的房产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购

买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房产的关联交易。

(四)2015 年 9 月 29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

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资料。本人审阅了有关文件,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

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成员的提名并提交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在任期间,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高管分别进行了座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

外界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

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2015 年在任期间,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我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公司提出些积极的建设性意见,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志杰

电子邮箱: dingzhijie@sina.com

独立董事: 丁志杰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马卫国)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 10 月 19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

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二)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5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

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

划、内审报告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

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

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马卫国

电子邮箱:maweiguo@cowincapital.com

2016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马卫国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丁建臣)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 10 月 19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一)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

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二)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5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我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公司提出些积极的建设性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

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建臣

电子邮箱:dingjianchen123@163.com

2016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丁建臣

2016 年 2 月 29 日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谢蓓)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5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 2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 10 月 19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

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二)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5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

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谢蓓

电子邮箱:2370017184@qq.com

2016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谢 蓓

2016 年 2 月 29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斯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