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股份”或“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贺国英
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
况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028),控股股东贺国英拟自2015
年6月1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50%的股份。考虑到公司将
围绕移动社交电商平台领域周边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产业的投入;利用京津冀协同
发展的契机,进一步加快华斯产业园的建设,贺国英先生拟将本次减持所得根据公司
需要全部借给上市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借款人民币不超过30,000万元,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免收利息且无需担保。公司可根据
自身资金需求状况提前归还。
公司已于2015年6月开始与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发生借款往来事项。
二、交易的审议程序
2016年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
借款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免收利息。该借款主要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补充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补充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补充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了公平、
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3、公司于2015年6月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5-028)中,已对贺国英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根据上市公司需要向其提供
借款事项进行了公告。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的理解差异,该等交易发生时未作为关
联交易进行披露。除上述信息披露外,公司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中均
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该关联交易符合司生产经
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
借款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 勇 刘 灏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