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股份”或“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贺国英

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

况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028),控股股东贺国英拟自2015

年6月11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50%的股份。考虑到公司将

围绕移动社交电商平台领域周边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产业的投入;利用京津冀协同

发展的契机,进一步加快华斯产业园的建设,贺国英先生拟将本次减持所得根据公司

需要全部借给上市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借款人民币不超过30,000万元,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免收利息且无需担保。公司可根据

自身资金需求状况提前归还。

公司已于2015年6月开始与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发生借款往来事项。

二、交易的审议程序

2016年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

借款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免收利息。该借款主要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补充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补充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补充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了公平、

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3、公司于2015年6月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5-028)中,已对贺国英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根据上市公司需要向其提供

借款事项进行了公告。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的理解差异,该等交易发生时未作为关

联交易进行披露。除上述信息披露外,公司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中均

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该关联交易符合司生产经

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

借款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 勇 刘 灏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斯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