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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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与支持,以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一项长期性的战略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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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

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

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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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

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

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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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

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

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

道。

第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www.huasigufen.com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

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三)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四)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

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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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予以答复。

(三)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

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

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或文字可以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二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二)公司应该积极创造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的机会。

(三)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四)公司的一对一沟通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五)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三)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

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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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

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给予投资者回复。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四)公司在与投资者互动过程中,应该积极索要投资者的电子邮箱,以便长期

沟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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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公司;

(六)该承诺的有效期限及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

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等。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但不得就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对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

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

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

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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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

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

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报的编制、印制及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组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并及时答复投资者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

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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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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