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4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6 年 2 月 29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向控
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贺
国英先生借款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免收
利息。该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宜的说明详见 2015 年 6 月 9 日在巨
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
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贺国英
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
可,且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贺国英先生现为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 117,012,093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33.5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借款人民币不超过
30,00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免
收利息且无需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提前归还。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缓解阶段性资金
需要,保证了公司周转资金需求。可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降低公司
的融资成本,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按照公司
的相关制度进行。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审议,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的借款事
项。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的表
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了客观、
独立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补充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
示性公告》(2015-028)中,已对贺国英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根
据上市公司需要向其提供借款事项进行了公告。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
的理解差异,该等交易发生时未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除上述信息
披露外,公司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中均对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该关联交易符合司生产经
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补充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均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补充审批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2015-028)中,已对贺国英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
根据上市公司需要向其提供借款事项进行了公告。但由于公司相关人
员的理解差异,该等交易发生时未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除上述信
息披露外,公司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中均对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该关联交易符合司生产
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