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 年,作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 2015 年度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忠实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2015 年公司董事会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
合法有效,本人没有对公司 2015 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备注
独立董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朱新蓉 8 8 0 0
唐光兴 1 1 0 0 2015 年 10 月 29 日新任独立董事
2015 年 10 月 14 日因个人原因辞
贺颖奇 7 7 0 0
去公司独立董事
二、2015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上,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尚为负值,根据公
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不得在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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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公司董事会拟
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规定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
上述分配预案。
2.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完善,建
立健全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
(2)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
成了规范的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3)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3.关于对《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
(2)本次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
4.《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非法人单位、
个人提供担保。
(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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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 201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上,就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
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
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选聘程序合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
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经公
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合理。
(4)公司符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2.《关于审议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
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券业务评估资格证书。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
中天资产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标的
公司均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
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
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本次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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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海德股份持有的平湖耀江 24%股权价值
进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一
致性。
(4)本次交易标的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
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
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总体安排。兹同意将上述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
交的法律文件有效。
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
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选聘程序合规;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
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经公司与
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合理。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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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3)关于审议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具有
有关部门颁发的证券业务评估资格证书。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中天
资产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均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
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
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
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
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海德股份持有的平湖耀江 24%股权价值进
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一致
性。
本次交易标的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
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
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总体安排。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在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 2015 半年度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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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
及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
(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非法
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对外担保制度》,对
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和违规担保。我们将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避免不规范事项的发生。
(四)在 2015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天评估”)作为评估机构。中天评估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从
事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的资质证书。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中天评
估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
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估值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
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
评估估值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估值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本次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
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海德股份持有的平湖耀江 24%股权价值
进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一
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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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以及交易双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完备、合
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
(3)《出售报告书(草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
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均具有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选聘程序合规;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
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
次交易定价原则合理。
(5)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5)在 201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董事候选人郭怀保先生、王彬先生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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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唐光兴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以及详细的工作经历等
有关资料,未发现董事候选人郭怀保先生、王彬先生及独立董事候选
人唐光兴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郭怀保先生、王彬
先生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唐光兴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郭怀保先生、王彬先生及唐光兴先生任职的审议、
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郭怀保先
生、王彬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将唐光兴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期间,丁波先生、王忠坤先生仍需履行董事
职责,贺颖奇先生仍需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6)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
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
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拟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所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未来发展需要,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15 亿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该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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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拟向关联方借款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就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各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将为公司
未来发展提供资本支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及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为此,公司制定了
提升未来回报的相应填补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间接控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 A 股股票,并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因此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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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
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利益。
(5)就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王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通过,聘任钟勇先生、王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我们认为,公司聘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6)就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
款所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公司间接控
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15 亿元的借款,借款利率
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述相关事宜,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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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
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正;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
要信息,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完整、准
确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同时,本人也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导,必要时向公司及有关人员询证,维护全体股东的同等知情权。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
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
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内容
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
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4.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机会,现场了
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
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
营动态。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进行
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关
联交易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
说明,在公司年报审计披露过程中履行了见面沟通职责并签署了书面
确认意见,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保证了公司年报及时、
准确、完整的披露。
四、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2.未发生独立董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3.未发生独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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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本人将加强对公司的关注,尽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
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
本人将不断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
能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
挥积极作用 。
独立董事: 朱新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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