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9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8日—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下午15:00至
2016年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素琴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134,530,61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4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134,307,011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36.68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2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611%。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34,307,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38%;反对 2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05,04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 99.1818%;反对 223,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818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34,310,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63%;反对 22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08,44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 99.1943%;反对 220,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8057%;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蔚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34,310,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63%;反对 220,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08,4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的99.1943%;反对220,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805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郑华菊,侍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