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向光大
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融资金额将视
公司运营资金实际需求确定。采取信用担保方式,授信期限为一年。
经核查,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
金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不足的融资需要,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
的偿还能力。本次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况。
独立董事:程浩忠 龙哲
2016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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