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投资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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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6-01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为完善公司太阳能产品产能布局,加快经营战略实现,公司拟投资 8,500 万

元用于洛阳超日的重整计划,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洛阳超日 100%股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投资

人”)拟投资 8,500 万元用于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

阳超日”)的重整计划,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洛阳超日 100%股权。

二、交易其他方介绍

1、洛阳超日所有人

姓名:娄森潮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村*-**号

2、洛阳超日管理人

名称: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洛阳超日管理人”)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69 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 12 楼

组织形式:合伙

三、重整计划简介

为完善公司太阳能产品产能布局,加快经营战略实现,公司拟投资 8,500 万

元用于洛阳超日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洛阳超日的法律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仍为生产、经营光伏产品的有限

责任公司。

2、重整投资人分两批次支付投资款共计 8,500 万元,该款连同管理人的其

他收款,扣除共益债务等费用后,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投资人用于恢复生产、

经营的资金另行自筹。

3、职工债权和税收全额受偿,普通债权 30 万元以上的债权户按 12%的比例

受偿,3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额债权按 50%的比例受偿;投资款兑现分两

批支付。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的未受偿部分,洛阳超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投资标的情况

名称: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住所:偃师市工业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娄森潮

注册资本:70,000 万元

主营业务:太阳能材料、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灯具、太阳能

光伏系统工程的生产、销售、安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须经审批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洛阳超日始建于 2006 年 10 月,因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超日”)资金断裂拖欠洛阳超日 3.37 亿元账款及洛阳超日自身经营

管理不善等原因于 2012 年 12 月停产。

2014 年 6 月上海超日申请重整,同年 8 月,上海超日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

拍卖洛阳超日,自然人娄森潮以 1 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洛阳超日 100%的股权,至

此洛阳超日在上海超日的重整中被剥离。

2015 年 3 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洛阳超日的申请,裁定洛

阳超日自 2015 年 3 月 11 日起重整。2015 年 12 月 26 日,经偃师市人民法院裁

定,批准洛阳超日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洛阳超日的重整程序。

2、洛阳超日重整前资产评估结论

洛阳超日管理人委托洛阳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诚评估”)对洛阳超日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进行了评估。

根据天诚评估出具的天诚评报字(2015)第 18 号《上海超日(洛阳)太阳

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期一年

内有效),评估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368,162,419.32 262,570,425.07

负债合计 731,008,727.02 730,955,826.36

净资产 -362,846,307.70 -468,385,401.29

注:重整投资人将根据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方案支付 8,500 万元投资款,全部用于清偿

债权人。投资款兑现分两批支付。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的未受偿部分,洛阳超日不再承担清

偿责任。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投资洛阳超日重整计划,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助于短

期内快速提升公司光伏产品产能,完善公司现有光伏产品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

产品供应辐射能力,降低公司产品综合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效益

及抗风险能力。

2、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重整计划将由洛阳超日执行,

洛阳超日管理人将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重整计划的执行仍需一段时间,洛阳

超日管理人将督促洛阳超日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或者法院批准的延长期内完成重

整。

3、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另行自筹资金用于恢复洛阳超日生产、经营等,

同时鉴于洛阳超日于 2012 年 12 月已停产,相应的生产设备的调试、技改能否如

期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洛阳超日将完善公司太阳

能产品产能布局,但未来仍然面临着全球经济形势、光伏市场等的不确定性,公

司将加强市场预判、进一步开拓海内外市场及合理安排自有光伏电站建设进度,

应对相应风险。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拟投资洛阳超日重整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产能布局,提升公

司的整体的核心竞争力、效益及抗风险能力。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洛阳超日重整计划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投资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独立意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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