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
管理制度
(2016 年 2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
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
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其所持股
份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其配偶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
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长,由董事长具
体负责确认。董事长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
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
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长及其配偶若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则书面通
知副董事长并由副董事长发出书面确认。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若
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则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发出
书面确认。该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
批准后五个交易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上述书面确认函之前,不
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
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
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
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
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
事宜。
第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
和中深登记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
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
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
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
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
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1、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
收养)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的股票买卖:
1、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及公司其他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1、 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2、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3、 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4、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发布的法规、指导
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
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对应之问询函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
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
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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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