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5]3110 号文核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或“嘉事堂”)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403.508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
发行人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发行。
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经嘉事堂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28.62 元/股。发行人 2014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后,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28.62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28.50 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38 元/股,相对于发
行底价即 28.50 元/股溢价 33.33%,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2016
1
年 1 月 21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40.52 元/股的 93.78%,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询价截止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6 元/股的 82.61%。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10,526,315 股,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批准的发行数量要求,且符合贵会《关于核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3110 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1,403.5088 万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确定为 7 名投资者,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嘉事堂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 4 亿元(包括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970.00
元,扣除 10,667,182.50 元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验资费及股份登记费
等),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9,332,787.50 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嘉事堂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
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2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5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0 号)
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403.5088 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
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
权,并获得了贵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 149 个发送对象发
出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
购邀请书》”)。上述发送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8 家,证券公司
20 家,保险机构 9 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
的各类投资者 133 家(其中 42 家投资者同时也在前述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前 20
大股东、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之列),以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3 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中有 12 名股东与前述基金公司或者
证券公司重复。剔除重复计算部分,上述投资者共计 149 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
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收到《认购邀请书》。
3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
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
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认购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16 年 1 月 21 日 9:00 至 12:00 为接收报价时间,
经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共有 46 名投资者
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
报价单》”)及相关文件以传真方式或现场送达方式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30 家机构足额缴纳保证金,
其他 16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全部申购报价均为有效申购
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上述有效报价进行了簿记建档,具体报
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元/ 申购金额 是否已缴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股) (万元) 纳保证金
31.77 5,000
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95 7,000 是
28.88 9,000
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 4,000 是
38.50 4,000
3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是
36.50 8,000
39.08 4,000
4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98 4,000 是
33.00 4,000
35.00 6,600
5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
32.00 10,000
39.30 6,000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
36.60 10,000
34.00 4,000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不适用
31.00 10,000
35.66 4,100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34.22 8,000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51 4,000 是
4
38.49 4,000
10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6.47 6,000 是
34.44 10,000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38 4,000 不适用
30.75 5,000
12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9.01 6,000 是
28.51 8,000
31.70 4,000
13 熊华 30.60 4,000 是
28.80 4,000
31.61 4,200
1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是
28.81 9,000
35.03 5,100
1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2 5,100 不适用
33.02 9,900
16 牛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36.47 8,000 是
40.00 4,000
17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38.00 8,000 是
36.00 10,000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 4,000 是
30.00 4,000
19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9.00 4,100 是
28.62 4,200
36.00 8,000
2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2.00 8,000 不适用
28.50 8,000
21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2.01 4,000 是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06 4,000 是
23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6.50 4,000 是
32.10 4,000
24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29.10 10,000
34.20 8,000
25 深圳市振辉利科技有限公司 32.00 8,000 是
28.50 8,000
26 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8.50 4,000 是
38.37 8,400
27 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是
36.68 8,400
28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10 10,000 不适用
2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20 10,000 不适用
3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00 10,000 不适用
31 刘晖 30.17 4,000 是
35.27 4,000
32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是
33.57 6,000
5
30.88 4,000
南京瑞达信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3 30.50 4,000 是
限合伙)
30.00 4,000
30.01 10,000
3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29.10 10,000
35.00 4,600
35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34.10 5,100
38.00 4,000
3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10 8,500 不适用
29.50 10,000
3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46 4,000 不适用
36.00 4,000
38 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00 4,000 是
28.50 4,000
39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00 9,900 是
36.66 6,000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50 7,000 不适用
34.45 10,000
4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1 4,000 不适用
42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35.33 4,000 是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
43 28.51 4,000 是
有限公司
40.55 8,000
4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35.00 8,000
32.28 4,300
4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30.79 10,000
46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28 5,100 是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参与认购的 46 名投资者均按照《认
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要求除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投资者已缴纳认购保证金,本次发行投资者缴纳的认购保证
金合计 245,800,000 元。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
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要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
格为38元/股,发行数量为10,526,31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70.00元。最
终入围发行对象7个,其中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浙商
证券-工行-浙商汇金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号码:0899059469)、
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码:0899091746)参与认购。发行
人对象的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元/股)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00 2,105,263 79,999,994.00
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00 1,578,947 59,999,986.00
3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00 1,052,631 39,999,978.00
4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38.00 1,052,631 39,999,978.00
5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8.00 1,052,631 39,999,978.00
6 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00 2,210,526 83,999,988.00
7 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38.00 1,473,686 56,000,068.00
合计 10,526,315 399,999,970.00
上述 7 名发行对象符合嘉事堂相关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存在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
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
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
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
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
情况。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控股股东
关联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十名特
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位进行认购。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本
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最终认购方不包括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及与上述机构
7
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已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对参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
资方进行了关联关系核查,核查方式为将发行对象及最终出资方与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数据库进行比对。经核查后认为,最终获配投资者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
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对参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
资方进行了私募基金的相关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个私募基金产品(天弘金龙创新定增140
号资产管理计划)、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2个私募基金产
品(浙商汇金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恒天稳增定向增发1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其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已经募集完成,并均已按以上法规规定
完成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并提交了相关产品的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
件。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属于私募基金,已在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提交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证明文件,其以自有资金认购
不需要履行产品备案程序。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自
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并以自有资金参
与本次认购,不需要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8
(五)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
知投资者按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将认购款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
收款帐户。
截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所有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2016 年 1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05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 17:00 时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
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70.00 元。
截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 主 承 销 商 已 将 本 次 竞 价 发 行 募 集 的 现 金
399,999,97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10,000,000 元后的资金 389,999,970.00
元划至嘉事堂银行账户。
2016 年 1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
第 210044 号《验资报告》,确认此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 元,发行数量为 10,526,315.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8.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7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667,182.5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9,332,787.50 元。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嘉事堂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89,332,787.50 元,
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10,526,315.00 元,增加资本公积金人民币
378,806,472.50 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
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
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9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
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
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
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10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杨蓉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冀东晓 滕建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