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7 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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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苏大

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苏大维格拟使用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76 号《关于核准苏州苏大维格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批准,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20 元,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10,0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76,159,25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止到位。本次募集资金业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 113482 号验资

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 2013 年 4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3 年

度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提的未使用完毕的发行费用结余 193,369.67 元划入超

募资金专户。公司确定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276,352,619.67 元,其中超募资金

为 84,624,619.67 元。

二、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1、2012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部分超募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议案》,同

意使用超募资金 9,065,000.00 元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维旺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

东 49%的股权。该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实施完毕。

2、201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2 年 12 月 1 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 司的

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5,300,000.00 元与深圳市业际光电有限公司、 周小

红、苏州以诺富维触摸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苏州维业达触控 科技

有限公司,投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为 51%。

3、201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2 年 12 月 1 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新 增“新

建镭射纸生产能力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在江苏泗阳经济开 发区,

与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江苏维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江苏维格”),实施“新建镭射纸生产能力项目”。江苏维格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000 元,其中公司投资 35,000,000 元,持股比例为 70%。“新 建镭射纸生

产能力项目”资金来源为原“微纳结构光学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中 与镭射纸生产

相关的募集资金 23,948,300.00 元以及超募资金 11,051,700.00 元。

4、201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3 年 12 月 8 日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 股

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3,690 万元 向

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达”)增资,维业达股东周 小红、

苏州以诺富维触摸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依照各自在维业达所持股权 比例进

行同比例增资,深圳市业际光电有限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同比例优先认 缴权。

2013 年 12 月,公司完成以超募资金人民币 3,690 万元向子公司苏州维 业达公司

增资。

5、201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14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未制定使用计划的剩余可使用的超募资金余额

1,420.99 万元(含利息收入,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 动

资金。201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已将上述超募资金 1,421.88 万元(其中包 含超

募资金净利息收入 191.09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实

施完毕。

6、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节余资金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维业

达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使用期满后,公司将上述资金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2,000 万元超募资金

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节余情况

截止 2015 年 2 月 1 日,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 已

经建设完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及节余资金情况 如

下: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 累计投资 项目节余 利息收入 节余资金

募投项目名称

总额 金额 金额 净额 合计

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

5,220.00 3,261.48 1,958.52 79.13 2,037.65

四、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节余的原因

由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已按计划

实施完成,项目预计总投资 7,516.56 万元,其中苏大维格使用超募资金计划投入

5,220.00 万元,实际投入 3,261.48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2,037.65 万元(含利

息收入净额)。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产生节余资金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公

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节

约了设备投资, 同时维业达有部分研发项目申请到政府补助款,从而减少了该募

集资金专户的部分支出,合理降低了项目实施的各项费用。经过对市场环境的充

分估计和审慎研究,公司认为上述项目已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节余资金 2,037.65 万元(含利息收入,以资金转出

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满足

维业达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相关协议和手续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注

销手续,销户利息一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从事上述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1、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

过该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后一致认为,鉴于由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

限公司承担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触控导电膜产业化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公司拟

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维业达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

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经过

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2、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十二个月内以

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已承诺在本次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3、公司本次使用节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平安证券同意公司本次超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将持续督促苏大维格在

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

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陈 建 赵 宏

保荐机构(盖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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